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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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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借用資質做工程是嚴重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建筑法》明令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還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規范和查處。
在實際情況中,存在不少黨員借用資質做工程的案例。例如,2013年8月,張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資質與某混凝土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實際施工了混凝土公司的遷建站工程。混凝土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2022年2月,張某以建筑公司名義與混凝土公司簽訂和解協議,確認了混凝土公司欠款數額并約定了付款期限。混凝土公司支付50萬元后,余款360萬元未按約定支付。2023年4月,建筑公司作為原告,以混凝土公司為被告向岱岳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混凝土公司支付剩余欠款360萬元。庭審中,《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證實建筑公司曾購買其混凝土,尚欠725萬元貨款未付,且付款期限已經屆滿,據此主張債務抵銷。
對于黨員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判斷和認定:
實際施工人的經濟實體情況 實際施工人是否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如果實際施工人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工程所需的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等費用均由實際施工人直接支付,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實際施工人并非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工程所需的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等費用不是由實際施工人直接支付,而是由名義承包人直接支付,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施工機械設備的歸屬 實際施工人是否為施工機械設備的所有人或租借人。通常情況下,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都會擁有一定數量的施工機械設備;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所需的施工機械設備除部分自有外,大多是臨時租賃、借用的。
參與招投標和合同簽訂的方式 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如《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屬于掛靠。
對于黨員借用資質做工程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明確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和管理。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其他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按照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予以處罰。
為防范黨員借用資質做工程的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投標法人簽到制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要求參與投標的法人投標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達投標現場簽到,參與開標活動。招標人在接受投標文件,可以查驗投標法人身份證明;評標專家提出的答疑問題,要求投標人的答疑報告必須要投標法人簽字,并加蓋投標單位印章。中標合同也必須要有投標法人到場與招標人簽訂,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權委托。
強化監督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以案件查辦為突破口,推動相關職能部門強化過程監管、健全信用體系,進一步重塑招投標領域政治生態、治理生態和行業生態。
多方面分析判斷 可以提前從建筑工程必備的經濟實體、施工機械設備、建筑工人、內部常設機構(項目部)、工程利潤、管理費等方面入手加以分析,從而形成一個初步的判斷,已達到心中有數、有的放矢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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