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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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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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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許可證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企業必備證照。在張家港,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在張家港,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企業向市、區鎮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局、所)窗口咨詢(可自行申請或委托登記代理機構申請,指定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
市、區鎮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局、所)窗口:辦理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發放《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市、區鎮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局、所)窗口: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發放《營業執照》。
市公安窗口:辦理企業公章刻制備案(企業公章、企業財務章、企業法人章、合同專用章)。
刻章店:刻制印章。
市財政局: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不作前置,但必須要辦理的審批手續)。
銀行:開立銀行賬戶。
市、區鎮國稅局(分局):辦理實名制辦稅的影像采集、購領發票等稅務相關手續(同城通辦)。
各區鎮勞動保障窗口:辦理勞動錄用手續同時辦理新職工社會保險申報。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向社會公示。
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張家港,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組織協議或規章一份。
全部從業者及代理記賬業務流程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全部從業者及代理記賬業務流程負責人的會計資格證的正本及復印件各一份,每個人都務必獲得各年度的繼續教育考試成績達標單。
代理記賬業務流程負責人的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質的正本及復印件各一份。
全部從業者及代理記賬業務流程責任人在此職業從業的書面形式的承諾一份。
辦公室地點及辦公室的房產證或租賃合同的正本及復印件一份。
代理記賬業務流程標準和會計管理方案各一份。
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機構的相關資料的正本及復印件一份。
在張家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張家港代理記賬許可證的相關政策法規主要依據以下文件: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張家港市財政局),旨在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0號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進行了詳細規定。
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新時代加強和改進代理記賬工作的意見》,對代理記賬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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