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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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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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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貸公司資質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在合法合規經營小額貸款業務方面所具備的條件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設立條件、經營許可、資金、業務范圍、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綜合要求。
經營區域: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立足當地,在經依法批準的區域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
跨地市展業的條件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的條件另行規定。
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堵住異地經營的“口子”。
資金:
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也不能通過各類交易所、私募投資基金來融資。
放款資金限于自有資金與外部融入資金,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一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四倍。
所有放貸資金都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小貸公司不能利用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內部職工、關聯人員個人賬戶發放和回收貸款。
貸款金額:
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
網絡小貸公司對單戶用于消費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單戶用于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
合作放款:
在單筆聯合貸款中,小貸公司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不得把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也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不得出租、出借牌照,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
利率水平:
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金額、足額向借款人支付貸款本金,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也不得以費用形式變相收取利息。
要合理確定并逐步降低服務小微企業、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的貸款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貸款用途:
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
發放的貸款不得用于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管產品等金融投資和股權投資,也不能用于償還貸款或者償還其他融資。
要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對于逾期90天以上的貸款劃為不良貸款。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
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市金融辦為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區試點申請、復審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等事項、對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分類評價、督促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審批權限管理: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于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股權管理:排查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運用穿透式監管手段,排查股東是否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小額貸款公司股權。
表內融資:排查小額貸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資金從事放貸業務,是否進行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否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排查通過股東借款方式融入的資金是否為股東自有資金。
資產證券化等融資: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的,排查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審批(備案)手續是否齊備,是否通過互聯網、地方各類交易場所或線下協商方式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穿透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是合格投資者,其用于交易的基礎資產是否是合法合規的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變相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綜合實際利率:將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為綜合實際利率,并折算為年化形式。排查綜合實際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或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行為。綜合實際利率、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還款方式以及逾期處理等關鍵信息是否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關風險。
貸款管理和催收行為:排查是否建立較為完善的網絡小額貸款風險控制體系,是否充分評估和持續關注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是否誘導借款人超過自身可負擔能力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是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和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貸款范圍:排查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在其監管部門批準的經營區域或業務范圍外發放貸款,是否發放無特定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的網絡小額貸款,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貸養貸”和“多頭借貸”等行為,是否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是否發放貸款用于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
業務合作:排查小額貸款公司是否與未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或取得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互聯網平臺合作發放網絡小額貸款,是否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是否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是否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是否通過“抽屜協議”等方式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第三方機構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信息安全:排查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建立網絡信息安全管理體系,是否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保護客戶隱私,是否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非法經營:排查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或不具備放貸資質的機構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或者以其他各種名義支付款項但實質是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小貸公司的資質進行了多方面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
明確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小額、分散原則,發揮靈活、便捷優勢,踐行普惠金融理念,主要服務小微企業、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等群體,促進擴大消費,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明確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統一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
金融監管總局負責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則,對地方政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職能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與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加強工作協同。
對于小貸公司經營列出了負面清單,不得有出租、出借牌照,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等行為。
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設置過渡期安排。
根據監管需要,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在實施細則中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集中度、融資倍數、放貸專戶數量、重大關聯交易認定標準等事項作出更嚴格、審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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