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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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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許可證租賃協議在法律上存在諸多限制和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無相應設置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在其他關于學校設置標準上,《教育法》要求是“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要求學校提供與學校的學科門類和規模相適應的土地和校舍,保證教學、生活、體育鍛煉及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對于土地和校舍的產權屬性均沒有明確要求,對于租賃辦學沒有明文限制或禁止。民辦學校將辦學資質出租給其他主體從事教育活動,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
辦學許可證租賃協議通常被認定為無效。例如,在胡國銘與鄂州市體育藝術職業高級中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民辦學校對外與他人以資源共享、合作辦學的名義,提供教育資質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是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體現,而是與教育法精神相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判定租賃協議無效。在馬軍與趙楠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中,法院也認定雙方關于辦學許可證出租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在實踐中,成功的辦學許可證租賃協議案例較為罕見。相反,更多的是因租賃辦學許可證而引發糾紛和被判定無效的案例。例如,在胡國銘與鄂州市體育藝術職業高級中學的合作辦學協議糾紛中,盡管雙方簽訂了協議,但最終該協議被認定為無效。在馬軍與趙楠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中,雙方關于辦學許可證出租的約定也被判定無效。
民辦學校在租賃辦學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風險防范事項:
避免違規租賃行為:避免租賃依法不能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不能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房屋;避免租賃依法不能經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筑,或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避免租賃存在權利瑕疵的辦學場地。特別要注意租賃方的場地是否具備合法產權,是否被抵押、查封,用地是否為教育用地或能用于教育的其他性質的土地,能否辦理消防驗收等手續,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允許辦學或變更辦學地址等。
關注房屋安全:租賃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依法行使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遵守租賃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對租賃房屋裝飾裝修或者擴建,或者擅自轉租。
行使優先購買權:在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可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
按時支付租金:不得拖欠租金,以免被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
及時解除合同:當條件成就時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避免在對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守約方繼續履行合同造成損失擴大,從而需要自己承擔擴大部分的損失。
辦學許可證租賃協議的撰寫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同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下是一個大致的框架:
明確雙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名稱、地址、
詳細描述租賃的辦學場地的位置、面積、設施等情況。
規定租賃的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結束日期。
明確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額,例如每學期開學后二十天內一次性支付。
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出租方應保證場地符合辦學條件,承租方應遵守相關規定等。
制定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辦學許可證租賃通常是不被法律允許的,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謹慎對待此類協議的簽訂,避免陷入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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