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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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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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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共享是指將一些企業擁有的、未被全面利用的建筑資質授權給其他企業進行利用,以降低其他企業的資質申請成本和提高效率的一種行為。常見的建筑資質共享模式主要有自管、代管和平級共享三種模式。
- 自管模式:企業自身對資質進行管理和使用。
- 代管模式:將資質交由其他單位代為管理和調配。
- 平級共享模式:處于相同層級的企業之間相互共享資質。
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模式都存在一些問題,如合同簽訂主體與實際施工主體不一致,進銷項稅無法匹配,無法抵扣進項稅;中標單位與實際施工單位之間無合同關系,無法建立增值稅抵扣鏈條,影響進項稅抵扣;內部總分包之間不開具發票,總包方無法抵扣分包成本的進項稅;除自管模式下,中標單位與實際施工單位均未按總分包進行核算,無法建立增值稅抵扣鏈條,實現分包成本進項稅抵扣。
建筑資質共享費用的計算方式較為復雜,主要計算單位一般有三種:按照承包工程規模、按照建筑工程的工期以及按照承包業績總額。在具體計算時,需要考慮到施工項目的規模、地區、建設工程類型以及建筑企業績效等因素。
例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建筑資質共享存在諸多法律風險。例如,母公司建設子公司的項目,母公司中標的所有建設項目均移交給子公司進行施工建設,實質上是母公司分包給子公司的施工建設,導致違法分包。還存在勞動用工風險和擔責問題。根據相關規定,一旦出現工傷、勞動爭議,被借用企業就要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同時,還存在稅務經濟風險,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有因開票涉及的稅務經濟法律風險。
不同地區的建筑資質共享費用存在較大差異。這主要是由于不同地區的行政管理和監管費用標準可能不同。例如,一些地區的建筑資質審批機構可能要求更高的標準和更嚴格的審核,因此辦理費用相對較高。同時,資質級別也會影響費用,不同級別的建筑資質可能需要提供的文件和經驗不同,因此費用也會有所不同。
為降低建筑資質共享費用,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 采用總分包模式,中標單位與實際施工單位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實際施工單位向中標單位開具發票,建立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實現進項稅完整抵扣,如《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因此,中標單位將工程項目全部分包給實際施工單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轉包,存在一定法律危險。
- 采用集中管理模式,但該模式要求以中標單位作為業務主體承接項目、簽訂合同、取得和開具發票、收付資金等,大大加大了中標單位的工作量和管理難度,需根據需要增加人員,同時中標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報賬體系,并制定與之相配套的制度、辦法,包括收全核算管理、盈虧統計管理等。
- 推進設計優化與方案優化,在保證工期、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提高收益、降低成本、縮短工期的原則,在設備材料選型、裝飾裝修做法等方面進行施工圖紙優化,推進施工組織設計與施工方案優化,對施工方法、施工順序、施工工藝、施工機具等進行優化。
- 企業應在今后的經營過程中,規范經營管理模式,強制采取更能減少經營風險的經營模式,降低由于建筑法和增值稅的管理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同時規范經營模式,對目前的經營模式進行梳理,改變現有業務模式,加強資質管理,限制資質共享,以適合企業的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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