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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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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流通細則旨在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活動,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
國家層面,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78 號)規定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的申請、審查、決定、監督檢查等程序和條件,以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義務。
地方層面,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規范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與審查,分類審查食品經營項目,明確食品安全責任。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與審查,自 2019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流通有著明確的相關規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78 號)明確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的相關規定,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015 年 8 月 31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了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的程序和條件,適用于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流通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部分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如銷售食用農產品、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但除上述情形外,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備案后,增加其他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備案自行失效。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不同地區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流通方面存在一定差異: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
例如,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就有針對廣東省轄區內的具體規定。
以下是一些與食品經營許可證流通相關的案例:
案例二: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2021 年 4 月 7 日、4 月 29 日、5 月 7 日、5 月 8 日,定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共收到由甘肅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四份檢驗報告,顯示某公司生產日期為 2021-03-05 的臻品醋(800ml/瓶)經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 GB2719-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要求,檢驗為不合格。生產日期為 2020-09-10 的麥麩醋(規格為 300ml/袋)經抽樣檢驗,總酸(以乙酸計)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 ,為國家標準),不揮發酸(以乳酸計)項目不符合 GB/T1-2018《釀造食醋》要求,檢驗為不合格。
案例 1:泰州市“12·30”張某祥等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罌粟花粉)案。2019 年 12 月,泰州市海陵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泰州某醫藥有限公司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罌粟花粉)進行調查。因涉案產品中檢出罌粟主要成分,該案涉嫌刑事犯罪,市場監管部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并組成聯合專案組進行調查。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 月,專案組遠赴浙江慈溪、甘肅張掖,先后抓獲犯罪嫌疑人張某祥、田某棟、張某霞、周某輝等 4 人,查扣涉案產品 1050 盒、原料 公斤,涉案貨值達 1200 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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