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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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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出借資質中標,指的是沒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中標。《建筑法》明令禁止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最高院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但實踐中,借用資質行為的表現形式各異,且往往較為隱蔽。各地高院對于如何具體認定借用資質行為的規定不盡相同。例如,指出各地高院對此問題的規定存在差異。
在建筑施工領域,施工企業向外出借資質“被掛靠”、承接工程后自身不施工,進行轉包、違法分包等情形較為常見。例如,最高院四巡案例中,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合同雖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又如,在某案例中,被告韓某強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資質,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承攬建筑工程施工,該“借用資質”的行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存在過錯。再如,實際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發包人請求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對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施工企業出借資質中標存在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告韓某強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資質,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承攬建筑工程施工,該“借用資質”的行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出借資質的施工企業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包括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甚至被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吊銷資質。對于借用他人資質者,如果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為防范施工企業出借資質中標,可采取以下措施:
施工企業應增強法律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杜絕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不應以內部承包為名行出借資質“掛靠”之實、以專業分包為名行轉包之實,更不應以出借資質或者利用資質承接工程后轉包、違法分包并收取管理費作為主營。
嚴格審核借款人資質,出借平臺應該對借款人的信用記錄、還款能力等進行全面評估。
進行多元化投資,分散投資可以降低單個借款人違約對整體投資的影響。
設立風險準備金,出借平臺可以設立風險準備金來應對借款人違約的風險。
相關部門對施工企業出借資質中標的監管手段不斷加強。例如,住建部就出借資質違法行為有關查處問題提出意見,對“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借資質供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或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也提出要積極適應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新形勢,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充分依托行政監督平臺在線獲取交易信息、履行監管職責;不斷探索完善智慧監管手段,及時預警、發現和查證違法行為;加強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防偽溯源監督管理,防止招標投標電子文件造假。同時,住建部還大力整治發承包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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