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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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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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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生產負責人資質是指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H)制度下,負責藥品生產管理的人員所應具備的特定條件和資格要求。這一資質旨在確保生產負責人有足夠的知識、經驗和能力來保障藥品生產的質量和合規性。
專業學歷背景
工作經驗
熟悉法規制度
獲取MAH生產負責人資質的流程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來說,需要以下步驟:
滿足條件
申請與審批
培訓與考核
持續學習與更新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優化MAH主體責任制度,并系統性的梳理MAH在現行藥品監管法律法規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先后發布了一系列法規,如: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2022年第126號)
《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號)
這些法規對MAH生產負責人的資質、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實際情況中,一些企業因為MAH生產負責人資質不符合要求而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這凸顯了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確保生產負責人資質的重要性。同時,也有一些企業通過優秀的生產負責人,成功保障了藥品生產的質量和合規性,為企業樹立了良好的聲譽。例如,某些企業的生產負責人嚴格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組織生產、貯存,確保廠房和設施設備良好運行,完成必要的驗證工作,保證藥品生產質量,確保生產管理培訓制度有效運行,對藥品生產管理所有人員開展培訓和考核。
補充信息
MAH制度的發展歷程
2019年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三章重點規定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新《藥品管理法》確定MAH制度正式全國推廣實施,使得藥品研發個人、研發機構、營銷企業、科技公司、商貿公司等不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主體,也可以成為MAH,這大大刺激了新藥研發創新的積極性,為藥品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助推劑。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正式出臺,“捆綁制”,向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分離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轉變。
MAH制度下的其他關鍵崗位
MAH的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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