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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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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進行辦學許可證變更,需要依據不同的變更內容遵循相應流程。例如對于民辦普通高中、民辦職業高中的重大變更,如分立、合并、變更名稱、變更層次、變更校長、變更舉辦者等,需要先滿足一定的行政許可條件。
如果是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證變更,目前深圳各區陸續出臺相關審批流程指引。一般來說,如涉及名稱變更可能需要先進行名稱申報或審核。如果是舉辦者等重要信息變更,可能需要類似新設立時對舉辦者資格的審查等前置步驟。
對于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機構,在變更時也有所不同。營利性機構需要考慮與《營業執照》相關聯的變更事項,非營利性機構則要關注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相關的協調變更。通常要先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受理。受理后會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審核,可能會涉及會簽處室,征求政策法規處等相關部門意見,最后報請審批,審批通過后轉發證件。
不同類型的變更所需材料有所差異。以民辦普通高中、民辦職業高中為例,若變更舉辦者,可能需要提供原舉辦者和新舉辦者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包括法人資格證明(如果是單位舉辦者)或者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如果是自然人舉辦者)等。
對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可能需要提供變更事項的說明文件,如變更名稱需要提供新名稱的核準依據。如果涉及場地變更,可能需要提供新場地的相關證明,包括場地面積、消防合格證明等材料。
無論是哪種類型的辦學機構,都可能需要提供原辦學許可證的正副本,以及與變更事項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如變更校長可能需要提供新校長的任職資格證明、工作履歷等材料。如果是營利性機構,還可能需要提供與《營業執照》相關的變更材料;非營利性機構則可能需要提供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相關的變更材料。
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變更操作,按《辦學許可證》中所注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違規操作。
在變更過程中,要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因為教育行政部門會對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如果發現材料虛假,不僅變更申請會被駁回,還可能面臨處罰。
對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要關注政策的變化,例如“雙減”政策下,校外培訓機構的運營規范不斷調整,變更時要確保符合新的政策要求。同時,在變更涉及到資金方面,如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如果有)等相關事宜也要妥善處理,確保資金安全和合規。
不同類型的辦學機構變更辦理地點有所不同。例如,在福田區可能是福田區行政服務大廳綜合窗口,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區國際創新中心F座3層( 大道1006號),辦公電話為0755 - 82978001,辦公時間為上午9:00 - 12:00,下午2:00 - 5:45(公休及法定節假日除外),可乘坐地鐵2號線至“崗廈北站”,從地鐵站B出口出站,步行約450米到達;也可乘坐32路、49路、101路、113路、K113路、204路、223路等線路公交車至“崗廈北地鐵站”站下車或乘坐395路公交車至“電子學校”站下車。
而寶安區的部分業務辦理地點為寶安區新安街道寶安大道與羅田路交匯處的寶安區體育中心綜合樓訓練館一樓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區公安分局出入境辦證大廳對面)。
在深圳市辦學許可證變更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規定了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等相關內容,如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等條款對民辦普通高中、民辦職業高中的變更等作出了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也對辦學許可證變更有著間接影響,特別是對于校外培訓機構的規范管理方面。《廣東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等地方政策文件也為深圳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證變更提供了具體的指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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