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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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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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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酒生產資質有著嚴格的要求。生產場所綠化帶不宜種植有飛絮和有濃郁氣味的植物。葡萄酒及果酒生產企業應具備原料加工、釀酒、貯酒、調酒、灌裝、倉庫等場所,原酒加工企業應具備原料加工、釀酒、貯酒、倉庫等場所,加工灌裝企業應具備貯酒、調酒、灌裝、倉庫等場所 。污水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其他條件應滿足食品質量市場準入審查通則的相關規定。
必備的生產設備包括原料處理設備(如破碎機、壓榨機、輸送泵)、發酵設備(如控溫發酵罐)、貯酒設備(如貯酒罐、輸送泵)、過濾設備(如硅藻土過濾機、板框過濾機等)、冷凍設備(如冷凍機、隔熱罐或速凍機)、殺菌系統(如鍋爐或其他供熱設施)、除菌設備(如殺菌設備或除菌過濾設備)、灌裝設備(如半自動或自動洗瓶機、自動裝酒機)。
生產中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必須是食用級的產品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證企業生產的產品。所有采購的原輔材料必須經檢驗或驗證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釀酒原料葡萄或其他水果應新鮮,無霉變腐、無夾雜物、無藥害、無病害、無污染。
辦理果酒生產許可證,需要明確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以葡萄、各種水果或漿果為原料,經發酵釀制而成的飲料酒。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證單元為1個:葡萄酒及果酒。主要品種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蘋果酒、山楂酒等。以浸泡或者蒸餾工藝生產的果酒不納入發證范圍。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產企業在生產許可證上注明的獲證產品名稱有所不同: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裝 );只進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進行灌裝的企業,生產許可證上注明產品名稱: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進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裝、不進行原酒加工的企業(以下簡稱加工灌裝),生產許可證上注明的產品名稱: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1502。
基本生產流程包括:
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產流程:原料→破碎(壓榨)→發酵→分離→貯存→澄清處理→調配→除菌→灌裝→成品
原酒加工的基本生產流程:原料→破碎(壓榨)→發酵→分離→貯存(澄清處理)→原酒
加工灌裝的基本生產流程:原酒→澄清處理→調配→除菌→灌裝→成品
關鍵控制環節包括原材料的質量、發酵與貯存過程的控制、穩定性處理、調配。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有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以調配酒冒充發酵酒、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微生物超標。
必備的生產資源包括生產場所和生產設備。生產場所要符合相關規定,生產設備有原料處理設備、發酵設備、貯酒設備、過濾設備、冷凍設備、殺菌系統、除菌設備、灌裝設備等。
產品相關標準包括GB10344-1989《飲料酒標簽標準》、GB2758-2005《發酵酒衛生標準》、GB/T15037-1994《葡萄酒》、QB/T1982-1994《山葡萄酒》、QB/T1983-1994《山楂酒》、QB/T2027-1994《獼猴桃酒》等。
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包括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生物顯微鏡、分析天平、干燥箱、計量容器、具塞三角瓶、滴定管、移液管、酒精計、密度計、阿貝折射儀等。
檢驗項目及判定原則包括檢驗項目、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等。
目前,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等負責酒類產品的宏觀指引,市場監管總局負責酒類產品的具體監管等工作;而中國酒業協會等行業組織,也會主動承擔行業自律、協調、監督等職能。
在酒類的生產管理方面,生產酒類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明確規定了辦理生產許可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企業應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請,具體申請類別應符合 《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要求。為規范酒類產品的生產范圍,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酒的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包括《葡萄酒及果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等。各細則明確了相應酒類的生產流程、關鍵控制環節等方面。各類酒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均為 5 年,企業應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 30 個工作日前申請生產許可延續。
在酒類的經營管理方面,國家對于酒類的經營管理,近些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2016年11月,《商務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廢止了《酒類流通管理辦法》;2018年2月,商務部發布的《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廢止了《商務部關于做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于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的通知》《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此,國家層面結束了對酒類經營的特殊管理,開始遵循一般食品的經營管理模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在 2021年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明確規定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企業,取消食品經營許可,改為備案管理。目前,各地區酒類(成品酒)經營企業不用再辦理經營許可,只需在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進行食品經營備案即可進行預包裝酒類的經營。但需要注意,各地方監管存在差異性,目前有部分城市對酒類經營有特殊要求。例如,上海地區銷售酒類(成品酒)的企業需先辦理食品經營備案,然后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除預包裝的酒(成品酒)外,還有一類是散裝酒。目前銷售散裝酒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定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需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并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對于網絡銷售酒類產品,需遵守網絡經營相關管理規定。
目前關于不同地區果酒生產資質的差異方面,尚未有明確且系統的詳細報道和研究。但可以推測,不同地區可能在生產場所的具體要求、環保標準、地方特色果酒的特殊規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某些地區可能對果酒生產企業的選址有特定的規劃要求,或者對于當地特色水果釀造的果酒有特殊的扶持政策或質量標準。
果酒生產資質的審核標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生產場所和設備要符合要求,如具備相應的加工、貯存、灌裝等場所,以及必備的生產設備。
生產流程要規范,包括原料處理、發酵、貯存、調配、灌裝等環節。
對原材料的質量有嚴格把控,確保水果新鮮、無病害等。
在產品質量方面,要符合QB/T 5476-2020《果酒通用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包括感官要求(如色澤、香氣、滋味等)、理化指標(如酒精度、總糖、總酸等)、食品安全要求(符合GB 2758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
在生產過程中要對關鍵控制環節進行有效管理,避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如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微生物超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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