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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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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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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食品經營是否需要許可證,需要根據具體的經營情形來判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通常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也存在一些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比如:
銷售食用農產品;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情形外,如果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申請普通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其經營管理的食品安全負責。
申請普通食品經營許可證,大致需要以下步驟:
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申請。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食品經營者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提交相關材料,包括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等。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食品經營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材料。僅從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如果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如果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辦事指南等事項。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核驗并留存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情況等信息,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并督促落實,定期對其經營環境、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具有與所承包的食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記錄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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