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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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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東莞衛生食品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收件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通知書上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不能當場審查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具收件通知書,規定時間內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體補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能當場判斷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場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
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受理
辦理一張屬于自己的個體戶或者公司營業執照。
辦理相關從業人員的健康證。
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規范要求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申請書、食品安全管理員身份證明、申請人承諾書、小餐飲經營條件自查清單、申請人承諾制自查責任清單、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等待東莞市場監督局管理人員上門檢查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是否達標。
衛生條件檢查達標后,等待領取打印食品經營許可證。
申請東莞衛生食品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衛生防護設施等。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
生產、加工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衛生標準和有關規范的要求。
已經按照評價依據要求,建立文件化誠信管理體系,且至少連續運行3個月。
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東莞衛生食品許可證所需材料如下:
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企業衛生許可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與《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生產經營場所、場地的平面布局圖(標注面積)、工藝流程圖。
生產食品的品種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標簽、說明書樣稿。
接觸食品的生產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的材質種類。
基本衛生設施(含消毒、衛生防護設施等)清單及相關的衛生安全證明資料。
產品質量標準、三批產品樣品全項目檢驗報告及衛生評價報告。
企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和制度。
實驗室設置情況及檢測項目(如委托檢驗的,應提供委托檢驗合同)。
租賃生產經營場所、場地的提供租賃協議。
生產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用產品等提供衛生許可批件。
從業人員健康證/衛生培訓合格證復印件或名單。
衛生許可審查量化評分表。
其他有助于審批的材料。(申請受理時第7、12、13項資料可暫不予提供)
食品經營銷售單位衛生許可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與《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小副食店除外)。
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基本衛生設施(含消毒、衛生防護設施等)清單及相關的衛生安全證明資料。
單位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證/衛生培訓合格證復印件或名單。
食品經營單位衛生許可審查量化評分表。
租賃生產經營場所、場地的提供租賃協議。
其他有助于審批的材料。(申請受理時第6、7項材料可暫不予提供)
餐飲業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與《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平面布局圖。
基本衛生設施(含消毒、衛生防護設施等)清單及相關的衛生安全證明資料。
單位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證/衛生培訓合格證復印件或名單。
餐飲具消毒效果檢測報告。
餐飲業衛生許可審查量化評分表。
租賃生產經營場所、場地的提供租賃協議。
其他有助于審批的材料。(申請受理時第6、7、8項材料可暫不予提供)
申請復核或換證
復核或換證申請表。
工商營業執照復印(副本)。
新增生產食品的品種、配方及產品質量標準及備案證明(生產企業提供)。
新增生產食品品種的標簽、說明書(生產企業提供)。
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生產范圍、生產場地、布局、設施與原核準內容一致的承諾書,若有改變,提供改變后的材料。
申請時提供原衛生許可證復印件,領取新證時提供原衛生許可證。
從業人員健康證/衛生培訓合格證復印件或名單。
餐具監測報告或產品衛生檢驗報告。
衛生許可審查量化評分表。
租賃生產經營場所、場地的提供租賃協議(復核時不提供)。
其他有助于審批的材料。(申請受理時第8、9、10項材料可暫不予提供)
申請變更(企業名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道路名稱、門牌號等)
變更申請表。
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通知或其他有效證明。
經變更的營業執照。
衛生許可證原件。
其他有助于審批的資料。
辦理東莞衛生食品許可證的地點為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接到申請時即對材料進行審核,當場或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決定(需檢驗、專家評審及整改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自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衛生許可證。
受理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時間。
與東莞衛生食品許可證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東莞市支持食品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等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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