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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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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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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勞務資質借用是指沒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名義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實際組織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數量管理費的前提下,將承攬的工程交由無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低的企業或者個人完成。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又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施工勞務資質借用存在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
民事法律責任風險:
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
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質量是終身責任制,一旦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可能要求公司與實際施工的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工程所負債務擔責,實際施工人往往會以被借用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大量合同,出現債務糾紛時,法院將判決被借用企業承擔給付責任。
對勞動用工風險擔責,一旦出現工傷、勞動爭議,被借用企業就要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經濟風險,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有因開票涉及的稅務經濟法律風險。
實際施工人與發包方互相勾結,損害出借資質的掛靠方利益。
行政法律責任風險:
國家嚴厲打擊違法掛靠、轉包行為,出借資質的行為屬于違法經營,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依據相關規定將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公示;被借用企業將面臨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另外,出借資質過程中涉及開具發票的問題,或引發稅務部門行政處罰的風險;出借資質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或引發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刑事法律責任風險:
施工單位出借資質情況嚴重可能觸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和責任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為保障總包單位的合法權益,以免受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和處罰,建議努力避免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法律禁止實施的行為。如果實在無法避免將工程交由他人掛靠施工的,建議務必加強日常的全過程管理,尤其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在建筑領域,存在不少施工勞務資質借用的案例。例如:
被告韓某強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資質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承建了某酒店工程。該工程由被告韓某強墊資施工,自負盈虧。韓某強以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項目部的名義與原告譚某義、劉某劍合伙掛靠的第三人建筑勞務公司簽訂了《工程勞務施工承包合同》。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韓某強支付原告剩余款項及利息,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目前,關于國內外對施工勞務資質借用的處理方式對比的相關詳細、系統的研究和明確的權威資料相對較少。但一般來說,各國對于建筑行業的規范和管理都較為嚴格,對于資質借用這種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都會采取一定的處罰措施。由于各國的法律體系、建筑行業發展狀況和監管機制等存在差異,具體的處理方式和力度可能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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