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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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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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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許可證的辦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對于食品銷售者,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需要符合相關規定。
對于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有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實驗檢測人員。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廠房周圍無污染源,廠房設計合理。
具備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是企標。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知識,明確應負的責任和義務。
企業的生產技術人員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知識。
生產操作人員上崗前經過技術(技能)培訓,并持證上崗。
質量檢驗人員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規定的資格,能夠勝任崗位工作。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特別是生產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企業應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產品在其貯存、運輸的過程中質量不發生劣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成品必須存放在專用成品庫房內。用于儲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符合有關的衛生要求,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在運輸時不得將成品與污染物同車運輸。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如生產醬油的企業應具備醬油標準中規定的檢驗項目的檢驗能力。對于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符合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出廠檢驗。企業的計量器具、檢驗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必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技術機構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
辦理廊坊食品許可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對于食品銷售類:
《河北省食品銷售類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規定的申請材料及相應的申請文書。
《食品銷售經營許可申請承諾書》。
對于食品生產類:
有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實驗檢測人員。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廠房周圍無污染源,廠房設計合理。
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執行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是企標。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前期進行以上準備和整改。
《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填寫,可參考所申報產品所屬單元的《審查細則》。
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上報質量技術監督局。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產許可,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注冊和備案文件。
廊坊食品許可證的審批流程大致如下:
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對于首次申請許可或者增加食品類別的變更許可的,根據食品生產工藝流程等要求,核查試制食品的檢驗報告。開展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食品添加劑品種特點,核查試制食品添加劑的檢驗報告和復配食品添加劑配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應當按照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根據審核提出的整改項進行整改,并對申報材料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質監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審核,申報企業等待發證。
食品許可證的辦理時間會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從提交申請到獲得許可證可能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時間可能受到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審批部門的工作效率等因素的影響。
在辦理廊坊食品許可證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
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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