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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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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產品屬于食品范疇,一般情況下,從事蜂產品的銷售是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如果計劃開展蜂產品的銷售活動,都應先依法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銷售活動。
如果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形式的蜂產品,食用農產品是指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如果自家養蜂所產的蜂蜜,以初級農產品的形式直接銷售,可能不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但這也需要符合相關的農產品銷售規定,例如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所生產的蜂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
此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適用于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應當結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使用。
蜂產品包括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蜂產品制品四類。其中蜂蜜是以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與自身分泌物混合后,充分釀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質為原料,經過濾、灌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蜂王漿是以工蜂咽下腺和上顎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飼喂蜂王和蜂幼蟲的漿狀物質為原料,經過濾、灌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蜂王漿凍干品是以蜂王漿為原料經冷凍干燥、粉碎、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蜂花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花粉》(GB31636)要求,油菜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蕎麥花粉、芝麻花粉、高粱花粉、玉米花粉等納入生產許可管理范圍,其他品種依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后續相關公告執行,松花粉屬風媒花粉,該類產品參照蜂花粉相關要求執行;蜂產品制品是以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為主要原料,且在成品中含量大于50%,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產品。
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和蜂花粉中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質。蜂產品不允許分裝(蜂花粉除外)。企業應當具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原料及成品庫房等生產場所,不同作業區之間應當采取有效分隔,清潔作業區應當定期采用紫外線照射或臭氧等方式對加工環境消毒。原料、成品庫房應當滿足相應的溫度、濕度等貯存要求,企業應當具有與生產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性能和精度滿足生產要求,便于操作、清潔、維護等要求。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質量安全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蜂產品的質量安全進行全面監管。要求蜂產品的生產、銷售等環節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禁止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蜂產品。例如,蜂產品的生產過程中不能添加非法物質,要保證蜂產品的原料合法合規,生產環境符合衛生要求等。
養蜂者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所生產的蜂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在生產過程中,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正確使用生產投入品,不得在蜂產品中添加任何物質。并且要建立養殖檔案及養蜂日志,載明蜂群的品種、數量、、檢疫、消毒情況、飼料、獸藥等投入品、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劑量、蜂群發病、死亡、無害化處理情況、蜂產品生產銷售情況等內容。
標簽標識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某公司未取得蜂產品生產經營許可的處罰案例
三亞貝宜超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處罰案例
從法規角度來看,無證銷售蜂產品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即使存在一些可能未被監管部門發現的無證銷售情況,這也是一種違規行為,并且會給消費者帶來食品安全風險,例如無法保證蜂產品的質量安全、可追溯性等問題。
各地在蜂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要求上,總體遵循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要求從事蜂產品銷售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這是為了確保蜂產品在銷售環節的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地方特色蜂產品的管理
結合地方農業發展政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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