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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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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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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資格證書掛靠是指將本人持有的專利代理資格證書違規掛靠到非工作單位名下,以獲取報酬或牟取其他利益的行為。例如,某人在A公司工作,但將其專利代理資格證書掛靠在B專利代理公司,從而獲取額外的利益。
專利代理公司資質掛靠存在多種風險:
司法風險:法院判決認為,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掛靠協議屬無效合同。
經濟風險:掛證一定意義上是一個高危行為。比如,掛證的專利代理師可能因未盡責導致專利權丟失,當事人不愿賠償,最后掛證者可能需要承擔高額賠償。曾發生過因未交費導致丟失專利權,當事人不愿賠償,最后每位掛證者賠償20多萬的情況,法院不會因為是掛證的就讓其少賠一點。
以下是一些可能用于識別專利代理公司資質掛靠的情況:
母、子公司執業問題:A企業控股或參股B企業,專利代理師社保在A企業繳納,執業機構為B企業;專利代理師社保在B企業繳納,執業機構為A企業。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法人單位,上述兩種情況均涉嫌“掛證”執業行為。部分專利代理機構認為“子公司社保由母公司統一管理、統一繳納”的觀點,無國家相關政策支持,
關聯公司執業問題: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A企業和B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專利代理師社保在A企業繳納,執業機構為B企業;專利代理師社保在B企業繳納,執業機構為A企業。盡管A企業、B企業間存在關聯關系,但各自均屬獨立法人單位,上述兩種情況均涉嫌“掛證”執業行為,
內退人員執業問題:A企業為員工F辦理了內退(病退)手續,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A企業繼續為其繳納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資繳納社保,F作為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機構為B企業。內退實際上是一種與原企業保留勞動關系但又無須在崗工作的情形。因此,F并未按規定辦理正式的退休手續。內退人員F在原企業以外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屬違反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能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規定,涉嫌“掛證”執業行為,
勞務派遣的執業問題:專利代理師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社保由勞務派遣企業代繳。勞務派遣關系是指就業人員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后,由勞務派遣企業指派該人員到其它企業工作的情形。專利代理師涉及勞務派遣,實際情況有兩種,一是專利代理師只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而未與專利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屬違反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關于“與專利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專利代理師既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又與專利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屬違反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能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規定,此兩種情況均涉嫌“掛證”執業行為,
委托人事代理機構繳納社保的執業問題:專利代理師或專利代理機構與人事代理機構簽訂人事代理協議,委托其為專利代理師繳納社保。此情況均涉嫌“掛證”執業行為,
自主創新的執業問題:A事業單位(企業)鼓勵員工自主創新,員工保留A事業單位(企業)的社保繳納賬戶,到B企業(專利代理機構)執業。此種情況涉嫌“掛證”執業行為,
涉及多形式、多企業、多地有社保的執業問題:專利代理師除在專利代理機構繳納社保外,同時因購房、子女上學、積分落戶等情況在多地、多家企業繳納社保(社保賬戶狀態為欠費、停繳、中斷),或以城鄉居民參加新農合社保、失業人員、個人參保及破產企業(離退休、下崗)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等情況繳納社保。上述各類情況均屬于“掛證”執業行為,確保其社保繳納單位與執業機構一致,承諾其社保賬戶全國范圍內唯一。
停薪留職的執業問題:專利代理師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辦理了停薪留職,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資繳納社保,但在其他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此類情況屬違反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能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規定,涉嫌“掛證”執業行為,
《專利代理條例》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為整治專利代理公司資質掛靠行為,采取了以下措施:
全面收集違法線索:
向社會公開針對“掛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通過舉報電話、郵箱、信訪等方式接收針對“掛證”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在2016年專利代理專項整治工作中已公布的舉報或投訴電話,可繼續沿用。
充分利用公民身份信息、工作單位、社會保障等信息,加強信息比對核查。通過對專利代理人相關信息進行篩查,掌握專利代理人執業等相關情況,發現“掛證”違法行為線索。
對出租專利代理資質的代理機構和主要負責人給予“雙吊”(吊銷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處罰,對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的代理機構給予“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12個月”的處罰,對于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代理機構進行相應處罰。
在打擊專利代理掛證行為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開展專項排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行業協會自律等。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申請、無資質專利代理、偽造公文、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等5類違法代理行為作為重點整治內容,繼續通過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加強專利、商標申請數據分析和違法代理線索監控。
“藍天”專項整治行動,將對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專利代理“掛證”行為、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行為等進行全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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