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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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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內容變更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主要步驟:
申請:申請人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收件:原發證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如果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如果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通知書上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果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于不能當場審查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具收件通知書,五日內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體補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書;能當場判斷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場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同時,要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受理:能當場受理或通過當場補正達到受理條件的,直接進入受理步驟,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根據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內容進行補正后達到受理條件的,出具決定受理通知書;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書的,從收件之日起即為受理。同樣要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審查: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審查申請是否符合《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
決定:根據審查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如果申請符合規定,準予行政許可;如果申請不符合規定,不準予行政許可。復核審查步驟階段提出的初步意見。
制證:根據決定結果,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送達:準予行政許可的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的頒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可以通過窗口領取、代理人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
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內容變更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原件1份。
申請變更報告,說明變更的內容,原件1份。
新增加生產品種的說明,生產地點符合制種要求的承諾書,原件1份。
營業執照,已關聯電子證照,原件0份,復印件0份,電子化。
變更生產經營范圍的還需提供品種審定證書或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生產地點檢疫情況說明(申請人自備 1份)。
在進行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內容變更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申請材料要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否則可能會被要求補正。
變更申請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
對于變更副證載明的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等事項的,應當在播種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
申請企業在申請變更副證載明事項時,應當主動聲明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主動說明申請生產經營品種涉及新品種保護及書面授權等相關情況。
相關法律法規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內容變更有明確的規定: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指出,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九條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內變更主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并提交相應材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以下是一些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內容變更的相關案例:
例如在某些案例中,制種農戶擅自將品種權人委托其制種的授權品種種子對外銷售,不僅違反了制種合同約定,還侵犯了品種權人的植物新品種權,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又如在某些地區,企業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被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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