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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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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該條款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明確要求簽署相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在(2022)最高法民再124號民事判決書中,承包人明知實際施工人作為自然人,沒有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與實際施工人簽訂施工合同,將工程交由實際施工人施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認定案涉施工合同無效。
在(2021)最高法民申6524號民事裁定書中,建筑公司出借資質給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訂立的建工合同無效。
國家法律要求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在經濟實力、技術人員、管理制度等方面需達到一定的標準,從而取得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才能承接相關建設工程的施工項目。取得相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企業,起碼在經濟實力、技術人員、管理制度等方面達到了一定標準,能夠為完成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該條款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明確要求簽署相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而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當事人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于缺少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的規定,可以確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承包人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應為無效。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但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承包人應確保自身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對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嚴格按照招標程序進行,避免出現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情況。
杜絕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
在簽訂合同前,雙方應仔細審查對方的資質和相關條件,確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監管,嚴格打擊借用資質、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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