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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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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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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廣東散裝白酒生產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收件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通知書上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不能當場審查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具收件通知書,五日內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體補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能當場判斷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場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
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受理
申請廣東散裝白酒生產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地、設備、檢測儀器、專業技術人員及質量管理體系。
符合衛生、環保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消耗指標。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廣東散裝白酒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申請單位食堂許可,應當提交開辦者的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主體證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省酒類專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酒類生產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并在收到企業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酒類生產許可證。
《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2002 年修訂)》
為加強廣東省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生產和流通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酒類是指各種白酒、黃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飲料。
各級人民政府酒類專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各級工商、技術監督、衛生、工業管理等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做好酒類生產和流通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酒類的生產、批發、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本條例規定的酒類許可證由省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每三年換發一次,每年實行年檢。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亮證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租借、買賣和涂改。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的通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
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市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方案,并負責對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以及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等食品經營單位實施許可審查。
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應當標明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銷售食品的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通過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等具體業態。食品貿易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等具體業態,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以上是關于廣東散裝白酒生產許可證的相關信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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