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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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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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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涉水衛生許可證一般需要以下流程:
準備申請材料,包括《衛生許可證申請書》、《飲用水企業基本情況申報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負責人資質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場所產權(租賃合同或用地證明)復印件、企業衛生管理的組織機構和各項衛生制度資料(含崗位責任制度、水質檢驗報告制度、管水人員健康體檢制度及衛生知識培訓制度、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等)、申請衛生許可證報告書及方位圖、平面布局圖、衛生設施布局圖、各功能分區平面圖 (標明尺寸、面積和分區名稱)、水處理工藝流程圖、管網平面布局圖、管網系統圖、管水員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復印件、水質檢測報告復印件等。
進行網上申報,登錄相關網站填寫申請信息。
向相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及樣品。
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如果申請材料需要補正,會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如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并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組織技術評審的期限。
技術審查,技術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審批通過后,頒發涉水衛生許可證。
辦理涉水衛生許可證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申請人可以是企業或個人。
符合新涉水產品的定義,符合法定條件、標準。
對于二次供水,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飲用水供水單位選址、設計、功能分區布局、生產工藝、生產設備、衛生設施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具有營業執照,且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申請國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許可批件的,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應為北京區域內。
辦理涉水衛生許可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生產能力審核意見,包括生產能力審核申請表、生產能力審核意見表、產品材料及配方、生產工藝簡述及簡圖、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清單、說明書、標簽或銘牌設計樣稿、產品中與水接觸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對人體有危害材料的衛生安全合格證明、產品彩色照片(系列產品所有型號均應當提供)、委托生產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委托生產協議書、省級衛生監督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均應當逐頁加蓋省級衛生監督機構的生產能力審核印章。
研制報告,包括研發的背景、過程、原理等相關的技術材料、材料與配方(結構)、工藝簡述及簡圖(新水處理工藝)、安全相關的試驗數據、主要技術參數及相關試驗數據、國內外應用現狀、可能助于審查的其他材料。
質量標準,應當按照GB/T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編制產品質量標準,質量標準引用文件應包括國家衛生計生委相關衛生規范、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等。
評價方法,應當包括檢驗方法、安全性評價方法、產品性能評價方法等。
產品生產國(地區)允許在當地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進口新涉水產品),由產品生產國或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出具。可提供復印件,(地區)使(領)館確認;應當載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出具文件的單位名稱并蓋有單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及文件出具日期;所載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企業名稱應與所申報的內容完全一致;一份證明文件載明多個產品的應當同時申報,其中一個產品提供原件,其他產品可提供復印件,并提交書面說明,指明原件在哪個產品的申報材料中;如不同時申報,一個產品使用原件,其他產品需使用公證后的復印件;生產銷售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當譯為規范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無法提交生產銷售證明文件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可組織專家對產品生產現場進行審核。
在華責任單位授權書(進口新涉水產品),同一個產品只能授權一個在華責任單位;由申請人和在華責任單位雙方簽署,并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在華責任單位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如授權書為外文,還應當譯為規范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當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在華責任單位可以選擇以下幾種方式之一進行公證或予以證明:境外或境內的公證機關、境外的政府機構、境外駐華使(領)館、(領)館;在華責任單位授權書應當包括以下授權單位名稱、在華責任單位的名稱、地址、授權有效期(年以上)、所授權的產品范圍、授權權限以及承擔該產品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內容。權限還可包括代表申請人簽字、加蓋印章確認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將在華責任單位授權書的原件(包括中文譯文)提交國家衛生計生委存檔備查。
申報委托書(委托代理申報時需要提供),載明委托申報的新涉水產品名稱、受委托單位名稱、委托事項和委托日期,并加蓋委托單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一份申報委托書載明多個產品的,其中一個產品提供原件,其他產品可提供復印件,并提交書面說明,指明原件所在的申報產品;申報委托書如為外文,應當譯成規范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當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可能有助于審查的其他材料。另附送審樣品1件。長度或寬度或高度≥150cm同時重量≥100kg的,可提供彩色照片(應當顯示外觀和內部結構)。
補正材料應當提交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和相關補正材料。
補充材料應當包括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延期通知書(復印件)和相關補充材料。
終止申報應提交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終止申報申請表。
申請復核應提交不予行政許可告知書和復核申請說明。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412號,)附件第205項: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實施機關為衛生部、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在辦理涉水衛生許可證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取得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外生產的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取得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準。
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要求提交補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
補充材料應當按照要求提供,對評審意見有異議時應當提交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延期通知書》 要求提交補充材料,逾期未提交的,不再受理。
申請人在提交材料時,應當注明其中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終止申報或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可書面申請退回部分材料,其他申請材料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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