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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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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建筑資質是指個人或單位不具備獨立的建筑施工資質,卻借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補充清償則是指當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保證人或其他責任人以其所有的財產對不足部分進行的清償。在借用建筑資質的情況下,如果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無法從主債務人處全額追回,那么借用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可能需要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禁止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這一規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防止因缺乏相應資質而導致的工程建設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新的工程司法解釋一”)第43條也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生效裁判案例中,涉及到建筑施工企業違法出借資質的問題。案例中,被掛靠公司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將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等出借他人,仍允許掛靠人借用其資質,并簽訂了授權委托書。最終,最高法院判決被掛靠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另一份案例顯示,最高法院在裁判文書中提到,如果被掛靠公司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將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等出借他人,仍允許他人借用其資質,應認定其在施工合同簽訂中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這個案例中,最高法院判決被掛靠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吳丁亞律師指出,為了解決借用資質導致施工合同無效的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了施工合同因特定事由而無效時,發包人、名義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三者之間就工程折價補償和損失賠償應各自承擔的責任。這一規定為處理借用資質情況下的合同無效和責任承擔提供了法律依據。
借用建筑資質是一種違法行為,可能會導致施工合同無效,并引發一系列法律責任。在實踐中,為了避免此類風險,建筑施工企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出借自己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同時,實際施工人在選擇合作伙伴時也應謹慎行事,確保合作方具有合法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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