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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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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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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是指國家為規范和保證建筑業務的質量、安全和效果,對從事建筑業務的個人或企業實行的一種許可制度。根據建筑業務的性質和規模,建筑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其中特級為最高等級,四級為最低等級。建筑資質是評價一個建筑企業是否具備施工能力的重要標準,也是建筑企業進行業務承攬的先決條件。
例如,特級資質通常要求企業在規模、技術實力、管理水平等方面達到極高的標準,能夠承擔大型、復雜和高難度的建筑工程項目;而四級資質則相對要求較低,適用于一些規模較小、技術要求較簡單的項目。
準備營業執照
填寫信息,收集材料,整理卷宗
按照資質的等級的標準,準備好所有的相應的技術人員的資料,比如一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九大員、技術工人等。人員資料一般包括:
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或是技能證書以及執業資格證書。
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技能證書或職業培訓的合格證書。
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
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崗位證書。
主要人員申報前 3 個月的社保的證明。
遞交資質申請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申請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應按照《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程序提出申請。軍隊所屬企業可由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申請。
企業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其門戶網站公布有關審批程序。
企業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
申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應當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 號)要求的注冊建造師人數等指標要求。
對存在資質申請弄虛作假行為、發生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企業和從業人員,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懲戒力度,依法依規限制或禁止從業,并列入信用記錄。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當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人員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并授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查社保、納稅等信息。
資質續延
資質變更
一般來說,需要維護的材料包含三大類:
公司資格證件包括公司營業執照,建筑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開戶許可證,工商局重合同守信用證明,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公司人員證書包括建造師資格證書、造價員證書、崗位證書、三類人員證書、特種作業證書、職稱證書等。
公司業績材料包括工程合同、中標通知書、竣工驗收證明、反映工程業績指標的設計圖紙、反映造價指標的工程結算單、工程業績核查表等。
明確資質維護管理的日常工作整理好需要維護的材料后,接下來就要做好建筑資質的日常維護工作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許證書的升級、動態核查、延期等信息的歸總與上報。
記錄人員證書的相關信息,例如配備是否完整、是否登記注冊和何時辦理延續等。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 年 1 月 22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22 號發布,根據 2016 年 9 月 13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32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 11 個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 2018 年 12 月 22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45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共建甌市委辦公室 建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建甌市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工程招標及變更管理的意見(修訂)》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 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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