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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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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公司資質后,追償的方式和途徑會因具體情況而異。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追償方式:
協商解決: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協商解決糾紛并達成賠償或補償的協議。
法律訴訟:如果協商無果,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償。在工程領域,出借資質的企業起訴發包人符合合同相對性原則,出借資質的企業以自己的名義索要工程款不需要取得實際施工人的授權。例如,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是以出借資質的企業的名義參與投標或者以出借資質的企業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基礎法律關系是發包人和出借資質的企業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故實際施工人在爭議發生前就。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本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發包人因建設工程質量單獨起訴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 (被掛靠人)或者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 (掛靠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用資質的掛靠人或者被掛靠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 也就是說,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發生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應以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當事人。 掛靠人就工程款提起訴訟,借用資質的掛靠人對發包人和被掛靠方提起共同訴訟或者單獨對發包人提起訴訟主張欠付工程價款的,根據本解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為查明案件事實和分清責任,應當追加被掛靠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 即此種情形下,發包人與被掛靠人應當是共同訴訟當事人。
對于公司資質出借追償有明確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該合同違反《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該建設工程無效。
以下是一些成功的出借公司資質追償案例:
借用資質成功串標上百次,23人被判刑!涉案金額超8億。北京紅昌宏建筑裝飾伙同其他投標者借用多家公司資質,采用集中統一安排錯開報價方式串通投標,并約定利益共享,最終 116 個工程全部中標,其中多個項目的不同。
案例研究 | 借用資質施工構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情況下賠償。根據四川省水利廳所出具的調查報告,發生事故的施工單位被申請人原因為:①施工單位現場施工人員實際為李 xx(項目經理)、X 小林(無證人員)、X 俊紅(無證人員),未履行投標文件承諾,且施工單位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不滿足水利。
在進行出借公司資質追償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明確訴訟主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包人因建設工程質量單獨起訴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 (被掛靠人)或者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 (掛靠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用資質的掛靠人或者被掛靠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 也就是說,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發生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應以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當事人。 掛靠人就工程款提起訴訟,借用資質的掛靠人對發包人和被掛靠方提起共同訴訟或者單獨對發包人提起訴訟主張欠付工程價款的,根據本解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為查明案件事實和分清責任,應當追加被掛靠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 即此種情形下,發包人與被掛靠人應當是共同訴訟當事人。
了解法律風險:國家嚴厲打擊違法掛靠、轉包行為,出借資質的行為屬于違法經營,對掛靠出借資質單位及相關人員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 66 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
為了防范出借公司資質的風險并制定后續追償策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評估風險:在出借資質之前,充分評估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簽訂合同:與借用資質的一方簽訂詳細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保留證據:在出借資質的過程中,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如合同、溝通記錄、款項往來記錄等,以便在需要追償時能夠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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