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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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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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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寶安區衛生服務許可證主要包括收件、受理、審查、決定、復核、制證和送達等步驟。
收件: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通知書上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不能當場審查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具收件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體補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能當場判斷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場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受理:
能當場受理或通過當場補正達到受理條件的,直接進入受理步驟,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
根據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內容進行補正后達到受理條件的,出具決定受理通知書。
收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書的,從收件之日起即為受理。
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審查: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審查是否符合法定辦理條件。
決定:
申請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準予行政許可。
申請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不準予行政許可。
復核:審查步驟階段提出的初步意見。
制證:制作證照或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送達:
準予行政許可的發放證照。
不予行政許可的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可通過窗口領取、代理人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新證,含改、擴建):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 號)、《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8〕27 號)、《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通知》(粵衛規〔2019〕9 號)執行。可辦理人群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延續):已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且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補辦):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遺失或損毀。
衛生許可證申請表原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辦理人受申請單位或法人委托的書面證明材料原件。
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原件。
從業人員的名單原件。
營業執照(深圳)(已關聯電子證照)。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報告或評價報告原件。
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寶民二路110號1-2樓便民服務中心綜合窗口(恒豐海悅酒店對面)。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14:0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周六:上午9:00-12:00 (法定節假日除外)。
目前未獲取到關于寶安區衛生服務許可證明確的有效期相關信息。但一般來說,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可能會根據不同的規定和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建議您在辦理時向相關部門咨詢具體的有效期規定。
補充信息
相關法律法規: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其他辦理事項: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變更)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注銷)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新證,含改、擴建-告知承諾制)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延續-告知承諾制)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變更-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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