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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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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的資質投標。在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中,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民事責任主體,各自承擔自己的義務和法律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子公司應憑借自身的資質和條件參與投標,而不能借用母公司的資質。
從《招標投標法》第18條、《政府采購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來看,資質在招投標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中,是對投標人(供應商)的特定條件要求,而非一般資格條件要求,是投標人(供應商)中標后履行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強制性資格條件。
例如,《建筑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同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一款規定:“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第69條規定:“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68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54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招標投標法》第54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款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在政府采購法規中,關于借用資質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借用資質的,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可以依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83條的規定,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條例的規定,其他非招標采購方式,可以依據“提供虛假材料”來論處。
在實際的招投標活動中,曾有子公司試圖使用母公司資質投標的情況。例如,某建筑工程項目招標,子公司在投標過程中使用了母公司的建筑工程資質證書。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這一違規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認定該子公司的投標無效,并對其進行了相應的處罰。這一案例充分說明,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資質投標是不被允許的,且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資質投標存在諸多風險。中標無效是最直接的風險,這將導致子公司前期投入的投標成本付諸東流,同時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被取消一定期限內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需要依法進行賠償。
為防范此類風險,子公司應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明確自身與母公司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要求準備投標材料。同時,母公司也應加強對自身資質的管理,防止被子公司違規使用。
目前,法律明確禁止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資質投標,因此不存在相關的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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