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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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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掛靠是指沒有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沒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常見形式包括: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
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單位資質
沒有能工總系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文系掩工程
建筑資質掛靠存在諸多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行政處罰風險:依據《建筑法》第66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在政府平臺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場準入:這會對企業的聲譽和未來發展造成嚴重影響
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問題引發的法律風險:在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掛靠雙方均存在向業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如果建設工程經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業主方沒有向被掛靠方支付工程款的義務,相反還可要求被掛靠人返還之前支付的工程款。如果因此造成糾紛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根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掛靠雙方就工程質量問題應向業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掛靠雙方非法經營所得面臨法院判決沒收的法律風險:這會導致雙方的經濟利益受損
民事法律風險:
對掛靠人:掛靠合同無效,掛靠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或對外責任承擔對掛靠人沒有約束力
對發包人:對于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發包人損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分包或轉包承包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又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的,被掛靠人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有效遏制建筑資質掛靠等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為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而制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嚴肅查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執業資格違規“掛證”現象,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在處理建筑資質掛靠糾紛時,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按以下兩種情形處理:
發包人明知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而未提出異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百九十條規定處理,實際施工人可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應追加被掛靠人為第三人
發包人對借用資質不知情的,出借資質方怠于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實際施工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行使代位權。人民法院應追加被掛靠人為第三人
工程建設中,掛靠行為的實質在于借用他人資質,應該結合合同的簽訂情況、項目經營情況、財務支配情況等進行實質審查
掛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掛靠”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因掛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資質”而非“承攬工程”,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在發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因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為了預防建筑資質掛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對出借資質、資質造假繼而圍標串標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若因此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損害人身財產權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對掛靠單位進行事前風險控制,需要企業提供基本的業務信息,并對其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并向其提出履約保證
采用內部承包方式,對于被掛靠單位來說,最基本的方法就是不采用掛靠的形式來進行施工,而采用合同形式,這是法律所允許的,可以把掛靠項目變成自己的項目
采用材料委托采購與勞務分包相結合的方式,這種模式其實就是將掛靠施工合同分成兩類:一是由被掛靠單位負責采購的建材,由掛靠單位負責采購;二是將施工服務依法外包,委托具有勞務資格的中介機構
加強財務管理,為了確保工程資金專款專用,有效地防止勞資糾紛和材料款糾紛,對項目部公章的使用進行嚴格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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