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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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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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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資質掛靠協議主要是指沒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及個人或者資質低的施工單位(即掛靠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高的施工單位的名義(被掛靠人)承攬工程并向其繳納管理費用的行為。其特點包括:
雙方主體地位不平等。被掛靠人通常具有較高的資質和市場地位,而掛靠人往往缺乏相應資質或資質較低。
協議目的明確。掛靠人的目的是借助被掛靠人的資質承攬工程,被掛靠人則通過收取管理費獲取利益。
實際施工和管理分離。掛靠人一般負責工程的實際施工,被掛靠人通常不參與工程的實際施工和管理,僅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文件。
建筑企業資質掛靠協議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合同效力風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類協議通常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民事責任風險。被掛靠企業可能要對建設工程的安全質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包括對建設工程本身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以及在施工過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損失的情況。同時,被掛靠企業還要對建設工程的對外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風險。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可能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甚至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還可能在政府平臺公示,甚至被限制市場準入。
以下是一些建筑企業資質掛靠協議相關的典型案例:
在某案例中,掛靠人以自己的名義將工程轉包或者與材料設備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實際施工人或者材料設備供應商起訴要求被掛靠單位承擔合同責任的,未獲支持;而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將工程轉包或者與材料設備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的,一般應由被掛靠單位承擔合同責任。
還有案例顯示,掛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掛靠”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因掛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資質”而非“承攬工程”,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在發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因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為避免建筑企業資質掛靠協議糾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披露掛靠關系。這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糾紛,避免被掛靠企業遭受業主和下游供應商、材料商等無窮盡的索賠和糾紛。
保留對掛靠人的追償權。假設被掛靠企業向下游材料商、供應商等承擔連帶責任,應保留對掛靠人的追償權。
加強合同管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
提高法律意識。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無知而陷入法律風險。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對建筑企業資質掛靠協議采取了以下監管措施:
法律規定限制。《建筑法》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從業資格作了嚴格限定,明確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行政處罰手段。依據《建筑法》第 66 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61 條,對存在資質掛靠行為的建筑施工企業,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加強執法檢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的監管,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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