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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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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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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生產許可證是指由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證明勘察單位具備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和規范要求的合法憑證。擁有這樣的許可證,勘察單位可以證明其具備進行勘察工作的資質、能力和實力,也意味著承攬建筑項目時能夠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施工服務。
勘察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勘察單位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對整個建筑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它是勘察單位合法從事勘察工作的必要條件,確保其在安全生產方面符合國家規定。能夠促使勘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安全培訓和技術交流,提高勘察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對于提升整個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建筑行業是一個系統工程,各個環節都互相依存、互相影響。如果勘察單位在安全生產上存在問題,將直接影響到后續施工工作的進行,進而影響到整個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引入勘察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能夠保障勘察工作的安全運行、提高工作質量。
勘察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辦理流程相對來說比較簡單,只要申請人準備齊全材料并符合相關條件,便可順利通過審批。
準備材料
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或獨立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要求企業名稱與采礦權人相同(復印件份)。
《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份)。
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的初審意見(應包括對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請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20條的規定等提出審查意見)。
經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核準的礦區范圍圖(原件份)。
采礦權新立申請報告(原件份)。
有相應資質勘查單位提交的、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地質勘查報告或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地質報告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礦產資源儲量備案證明(原件份,復印件份)。
礦山設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備案批文(原件份,復印件份)。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礦山設計中安全技術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和批復文件(原件份,復印件份)。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查意見和批復文件(原件份,復印件份)。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批準文件(原件份,復印件份)。
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的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原件份,復印件份)。
由探礦權申請采礦權的,提交勘查許可證。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申請采礦權的,還需提交礦業權價款處置的批文和相應的交款憑證(原件份,復印件份)。
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提交轉讓審批的有關文件和已變更的勘查許可證。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申請采礦權的,還需提交礦業權價款處置的批文和相應的交款憑證(原件份,復印件份)。
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取得采礦權的,提交出讓合同和成交確認書及交納采礦權價款的憑證(出讓合同和成交確認書原件份,復印件份,采礦權價款的憑證復印件份)。
礦山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對擬設采礦權區域現狀的調查意見(原件份,復印件份)。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繳納憑證(復印件份)。
承諾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份)。
市國土資源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遞交材料
申請人收集完整材料后,可憑齊全的材料,前往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遞交申請材料。
審核審批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受材料后,將對其進行審核審批。主要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符合條件的將獲得勘察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進行了規定。其中明確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相關條例。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同時,條例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文件的編制與實施、監督管理以及罰則等方面都做出了詳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對探礦權和采礦權進行了定義。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 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
申請者需要具備相應的地質勘察資質,這是確保申請者具備進行礦產勘察的能力和條件。申請者需要提供詳詳細的勘察實施方案,包括勘察的目的、任務、方法、技術路線、預期成果等,以證明其勘察活動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
一般的礦產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 3 年;石油、天然氣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 7 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界滿的 30 日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探礦權人在完成探明礦區可開采的礦產資源后,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取得采礦權,這一過程就是探轉采。在探礦權轉采礦權過程中,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 30 日前,申請保留探礦權。需要延期開采的除外。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 2 次,每次不得超過 2 年;保留探礦權的范圍為可供開采的礦體范圍。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間或者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保留期屆滿,勘查許可證應當予以注銷。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 30 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 20 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 10 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 30 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只有因不可抗力等非采礦權人自身原因導致其無法在規定期限申請延期的,才不會直接導致采礦權證失效。但需采礦權人能夠提供說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此種情形下,登記管理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延續 2 年,并在采礦許可證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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