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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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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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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許可證制度是為了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加強《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而設立的。 其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
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但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以及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流通許可證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依法核發給食品流通企業,用來證明其具備食品流通經營資質和合法經營行為的一種證書。其辦理是為了確保食品流通安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加強對食品流通企業的監管和管理。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銷售食用農產品等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經營要求的,經營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經營者是否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部門報告。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將面臨相應處罰。例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施行、修訂歷史為軸線,經歷了多個階段。食品經營許可相關制度也在不斷改革和完善。例如,2015 年 10 月 1 日起,《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開始施行,食品、餐飲合并為食品經營許可證。2017 年修訂與時俱進修訂兩點:電子證書與紙質具有同等效力;修改了對應監管機構或名稱。2018 年 10 月,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司開始啟動修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調研工作,征求意見稿于 2020 年 9 月 6 日發布結束,是深化“放管服”政策,并結合實施以來出現的問題及改進辦法進行的修行,應該說更加科學、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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