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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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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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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食品許可證一般需要經過以下流程:
收件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通知書上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不能當場審查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具收件通知書,規定時間內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體補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能當場判斷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場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受理
能當場受理或通過當場補正達到受理條件的,直接進入受理步驟,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
根據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內容進行補正后達到受理條件的,出具決定受理通知書。
收件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書的,從收件之日起即為受理。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審查
決定
申請符合規定的,準予行政許可。
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不準予行政許可。
復核
制證
送達
準予行政許可的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不予行政許可的頒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窗口領取、代理人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該環節時限不計入承諾時限。
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申請辦理:
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辦理。
可到所在地縣區級的政務服務大廳窗口辦理。
申請食品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申辦單位食堂許可,應取得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辦理食品許可證通常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申請書原件,復印件 0 份,紙質/電子化。
食品安全管理員身份證明,已關聯電子證照,原件 1 份,復印件 0 份,電子化。
各功能區間布局圖和操作流程圖,原件 1 份,復印件 0 份,紙質/電子化。
配備與配送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倉庫和設備設施清單,原件 1 份,復印件 0 份,紙質/電子化。
配備一定數量的密閉運輸工具,且與配送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設施清單,原件 1 份,復印件 0 份,紙質/電子化。
配送門店清單、地址、原件 1 份,復印件 0 份,紙質/電子化。
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件 1 份,復印件 0 份,紙質/電子化。
與配送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說明(快檢手段、檢測項目、檢驗設備),原件 1 份,復印件 0 份,紙質/電子化。
建設信息化系統,能夠實現食品追溯,原件 1 份,復印件 0 份,紙質/電子化。
經辦人身份證明,非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申請的,需提交委托書,原件 1 份,復印件 0 份,紙質/電子化。
還可能需要以下材料:
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經營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責任制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地點為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三樓綜合受理窗(原食藥監業務),具體地址為廣州市天河區華利路 61 號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 3 樓綜合受理窗口 304 - 312 窗(申請證照聯辦的: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 3 樓注冊登記窗口 332 - 333),中心電話:020 - 12345。
預計辦理總用時 5 個工作日。上午 9:00 - 12:00,下午 13:00 - 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補充信息
關于許可證的有效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 5 年。
許可證的變更與延續:如果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需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許可證到期前,應提前辦理延續手續。
違規處理: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食品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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