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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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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3 年以來,相關部門陸續發布通知取消了各類代理機構的資質認定。
2013 年 12 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 號),取消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審批和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
2014 年 8 月 31 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政府采購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2014 年 9 月 26 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后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財庫〔2014〕122 號)。
2017 年 7 月 31 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發布(2017 第 7 號)文件,暫停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招標投標法》修訂意見,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了取消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認定。2017 年 12 月 27 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
2020 年 8 月 7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擬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擬廢止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
2021 年 4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42 號,發布了《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正式廢止《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這標志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徹底取消,也意義著招標代理資質已被全部取消。本次廢止的與招投標相關的規章還有《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令 2002 年第 18 號)。本次還廢止了與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有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2 項,即《關于印發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證書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和《關于印發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資格早在 2016 年已經被《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68 號)取消。
代理機構資質取消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打擊資質出借,維護市場秩序。目前代理市場上存在“三無”代理機構(無場地、無人員、無資金),這些機構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后出借資格獲利。取消資質后,此類空殼機構的獲利空間將不復存在,有利于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適應“放管服”改革要求。從簡政放權角度出發,減少行政審批等過多市場干預,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轉向事中事后監管。
符 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招標文件質量不高,無法實現擇優擇強。取消資質有助于提升行業整體水平,促進市場競爭。
有助于招標代理市場個人執業制度體系的建立。現行招投標管理制度對代理機構約束多,對具體執業人員約束少。取消代理機構資格,有利于落實采購代理人員的個體責任,建立以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為代價的誠信體系,強化依法代理意識,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代理機構資質取消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
招標代理市場的競爭加劇。取消資格認定相當于取消門檻,更多機構涌入招標代理市場,加劇競爭,帶來行業洗牌。
招標人可選擇的招標代理范圍更寬。招標人更多考察代理機構的自身業績、實力和專業能力,選擇范圍更廣。
相關部門的監管模式更加創新。監管部門無法通過發放資質證書限制代理機構,將倒逼行政部門創新監管模式,在招標業務過程中主動監督,可能會通過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查處違法信息。
以下是一些代理機構資質取消的相關歷程和案例:
2013 年 12 月,取消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審批和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
2014 年 8 月 31 日,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認定。
2021 年 4 月 1 日,正式廢止《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標志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徹底取消。
面對代理機構資質取消,可采取以下措施:
向省級“一體化平臺”報送人員、業績等基本信息,并對外公開。按照自愿原則,招標代理機構需報送營業執照相關信息、注冊執業人員、具有工程建設類職稱的專職人員、近 3 年代表性業績、供招標人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參考。
對工程招投標強化監管。推進電子招投標,加強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監管,嚴格依法查處招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歸集相關處罰信息并向社會公開,切實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強化信用約束,發布行業自律公約。強化信用信息應用,加快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信用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約束作用,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境。支持行業協會研究制定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發布行業自律公約,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的約束和管理。
加大投訴舉報查處力度。明確招標代理機構的“串標”嫌疑行為,如編制傾向性文件、泄露投標信息、協助違規投標等。情節嚴重的,住建部門會按照相關規定,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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