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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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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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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筑公司申請安全資質,《營業執照》。同時,要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 號)要求的資產、注冊建造師及工程技術人員、工程業績、技術裝備等方面的條件。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資產;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注冊建造師及工程技術人員;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具有必要的技術裝備。申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應當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 號)要求的注冊建造師人數等指標要求,技術負責人必須為一級或二級注冊建造師且有工程業績。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一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但應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完成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工程業績申報資質。其它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按照《規定》的要求辦理。
企業應按照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 號)要求,配置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于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 4 人。現行《安全生產法》(2021 版)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在設備設施方面,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一定要求,并應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對于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特級資質不少于 6 人;一級資質不少于 4 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 3 人。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應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建筑總承包三級資質標準人員配備及設備要求中,例如 300 噸/小時以上穩定土拌和設備 4 臺;攤鋪寬度 12 米以上的瀝青混凝土攤鋪設備 6 臺;各型壓路機 20 臺 (其中瀝青混凝土壓實設備 10 臺,大型土方振動壓實設備 10 臺);扭矩 200 千牛?米以上的鉆機 2 臺;80 噸以上自行式架橋機 2 套等。
在管理體系方面,應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例如,工程項目部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應符合一定要求,包括項目經理應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負責分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實施考核獎懲,實現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單位等應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特級、一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和一級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專職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或其他內設機構負責人。企業安全總監應當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備一級注冊建造師或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取得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 3 年。
申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應當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 號)要求的注冊建造師人數等指標要求。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當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人員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并授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查社保、納稅等信息。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就資質申請相關投訴舉報、申報材料等問題向企業發函問詢,被函詢的企業應如實對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建筑一級資質的申請流程比較繁瑣,需要完成以下步驟:準備申請材料,建筑企業應先確認是否滿足資質申請的條件,確保自己具備開展建筑業務的必要條件,再通過檢查和查詢獲取相關證照、經營許可等申請材料;申報建筑一級資質需要到本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提交相關材料后,產權單位對申請企業進行初次評估,評估合格后可開始進入評審程序;審核評定是申請的關鍵步驟,通常是由專業評審團隊進行評估,評審團隊依據評估標準,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進行評估,并現場審核,排除不合格的企業;合格證書頒發,企業在獲得審核合格結果后,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合格證書并繳納相應的費用。
一級建筑公司安全資質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 22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而制定。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 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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