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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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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炸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 號)、《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 號)等法律法規制定相關細則。
發證部門: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由各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發證。
適用范圍:適用于以電作為加熱能源的工業和商業用食品加工或飲食加工器具,專為家庭使用而設計的器具不在此范圍之內。
生產條件:企業應具備一定的基本生產條件,包括主要生產設施和檢驗設施、關鍵的生產設備以及檢驗設備。例如,主要生產設施要有滿足正常生產所必需的場地(包括供電、照明),成品庫要具備防雨防潮功能,檢驗室要獨立設置且具有供電、供水設施(適應時);關鍵生產設備如剪板機規格型號要根據工藝要求配置,簡易手動型不符合要求。
電炸鍋生產許可證的相關標準細則涵蓋以下
產品定義及范圍:以電作為加熱能源的工業和商業用食品加工或飲食加工器具為電熱食品加工設備。實施生產許可的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產品包括 2 個產品單元,具體產品單元和產品品種見表 1,產品品種對應的執行標準見附表 3。
單元劃分及產品品種:產品單元和產品品種有明確的劃分,不同的產品單元對應不同的執行標準。
執行標準:電炸鍋的生產需要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確保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
電炸鍋生產許可證的審批流程如下:
依據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 號)、《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 號)等規定開展審批工作。
申請受理:企業向各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審查核查:審批機關依照相關實施細則開展審查、核查工作。
證書頒發:對于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
目前,不同地區在電炸鍋生產許可證標準方面的差異相對較小。主要依據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進行管理。但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因地方的實際情況和監管重點有所不同,例如在審批效率、
電炸鍋生產許可證標準處于不斷更新和完善的過程中。例如,2021 年 5 月 25 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消息稱,為適應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對現行 10 類產品共 21 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關政策法規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和行業發展進行調整和優化,企業需要密切關注最新動態,以確保生產活動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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