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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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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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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果汁店餐飲服務許可證一般需要以下流程:
取得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提交申請: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等材料。
部門受理: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受理。
現場核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能會進行現場核查,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
審核決定:根據核查情況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如果批準,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如果不批準,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相應的權利。
辦理果汁店餐飲服務許可證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場所要求:具有與經營的果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設備設施:具有與經營的果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人員管理: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布局流程: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其他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果汁店餐飲服務許可證通常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審核果汁店餐飲服務許可證時,重點檢查以下
復核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檢查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自制飲品、機打飲料或定型包裝飲品的行為,從業人員的健康衛生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對經營鮮榨果蔬汁的,檢查水果、蔬菜的進貨查驗記錄以及保存情況。
對經營沖煮飲品的,檢查沖煮所用果汁原漿、奶粉茶粉等產品標簽是否合規,杜絕使用無證產品和超過保質期產品。
對銷售機打飲料的,檢查一次性杯具、吸管和現調飲料機供應商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
對制作飲品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檢查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和保存情況。
食品經營者是否按要求設立專門用于自制飲品制作的專用操作區域并按照要求操作;榨汁機等工具容器在使用前是否洗凈消毒,盛裝自制飲品的飲具是否清洗消毒。
凈水處理設備使用及用水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如果果汁店未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擅自營業,將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監管部門將沒收所有違法所得,以及違法生產的食品和違法經營設備、工具、原料等物品。
如果違法的食品價值不超過一萬元,將被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價值超過一萬元,則將被處以該食品價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明知他人從事違法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其他條件,也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若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還需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補充信息
食品展銷會相關: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核驗并留存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情況等信息,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并督促落實,定期對其經營環境、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本條規定的展銷會包括交易會、博覽會、廟會等。
不同經營場所相關: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者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取得一個經營場所的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后,即可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經營場所開展已取得許可或者備案范圍內的經營活動。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集中用餐單位相關: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具有與所承包的食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網絡經營相關: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記錄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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