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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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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辦資質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 《招投標法》也明確了以他人名義投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案例一:8時5分許,安遠縣江西喜多橙農產品有限公司年初加工臍橙 萬噸項目A2果品車間在鋼結構安裝過程中發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86萬元。施工單位允許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實際承包人掛靠在施工單位。最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都被追刑責。
案例二:昭化路148號①幢廠房局部坍塌,造成12名作業人員死亡、10名作業人員重傷、2名管理人員和1名作業人員輕傷。施工單位超資質承攬工程,違規允許個人掛靠,安排人員掛名項目經理,對承包項目未實施實際管理。最終,施工單位的實際控制人(被掛靠人)和施工現場負責人(掛靠人)均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刑。
處罰措施:
- 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認定標準:
-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掛靠:
- 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的。
- 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 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戶),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
- 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系的。
- 施工合同約定由被掛靠人負責采購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并非由被掛靠人進行采購、租賃,或者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證據證明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情形。
補充信息:
建筑工程內部承包與掛靠的區別:
合同的發包人為建筑施工企業,承包人為建筑施工企業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的項目經理等本企業職工,兩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的。
發包給個人的,發、承包人之間有合法的勞動關系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
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業的建筑資質、商標及企業名稱等是履行職責行為,在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和監督下進行項目施工,承包人根據承包合同約定向建筑施工企業交納承包合同保證金的。
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或其他現場管理人員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任免,調動和聘用的。
承包人組織項目施工所需的人、財、物及資金,由建筑施工企業予以協調支持的。
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業統一管理和監督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人與建筑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對經營利潤進行分配的。
掛靠的法律特征:
它是一種借用行為。掛靠經營實際上是一種借用關系,這種借用關系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單純的物的借用關系,其內容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借用資質、證照、經營權,有的是借用被掛靠人的信譽等等。
它是一種獨立核算行為。掛靠方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表明,就于被掛靠方的關系來講,掛靠方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與被掛靠方地位平等。掛靠方是實體義務的履行者和權利的最終享有者,對經營活動能夠獨立核算,獨自組織實施,是盈虧的終結承受者。
掛靠方要交納一定的費用。因為是借用被掛靠方的資質、信譽等并對外以被掛靠方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掛靠方通常要以管理費、保證金的形式向其交納一些費用。
掛靠多數是一種臨時性行為。掛靠作為一種借用行為,這種性質決定了其暫時性,實踐中往往是掛靠方在實施某項經營活動中才掛靠到另外一方,一旦工作完成,這種關系就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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