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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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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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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改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精簡資質類別,歸并等級設置。大幅壓減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如施工資質由138項壓減為61項,壓減幅度達59%。
放寬準入限制,激發企業活力。精簡企業資質審批條件,放寬資金、人員、業績、技術裝備等指標要求。
下放審批權限,方便企業辦事。除最高等級綜合資質和需跨部門審批的資質外,將其他等級資質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優化審批服務,推行告知承諾制。加快推行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大幅削減不必要的證明材料,全面實行全程網上申報和審批。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加大審批后動態監管力度,積極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個人職業資格管理,建立個人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完善招投標制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優化調整招標條件設置,引導建設單位更多從企業實力、技術力量、管理經驗等方面選擇企業,推行工程擔保和保險制度。
掛靠的認定:“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掛靠的認定標準: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可以從借用資質、人事關系、人資物力等幾個方面判斷。
掛靠情形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掛靠情形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認定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第四條也對此有相關規定。
掛靠情形下,不同主體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掛靠人能否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以實際施工人的名義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理解。一種觀點認為不支持,另一種觀點認為允許,且部分地區有相關規定,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0條規定,被掛靠人怠于主張工程款的,掛靠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應當追加被掛靠人為訴訟當事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
在掛靠關系下,發包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被掛靠人與掛靠人之間存在掛靠法律關系,發包人對被掛靠人、被掛靠人對掛靠人之間承擔的并非同一債務,發包人不應承擔欠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具體責任承擔應根據付款給付的請求權基礎以及發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來判斷。
建筑資質改革對個人掛靠產生了多方面的影響:
資質審批權的下放,使得資質審批相對容易,省級審批當地企業比建設部審批資質要容易,這可能會導致一些企業為了獲取資質而采取不正當手段,包括個人掛靠。
雖然資質類別大幅壓縮,但對各類證書需求影響不大。例如工程設計資質中的石油化工醫藥行業資質,壓縮后合并了幾個專業資質并不會對人員需求有太大影響,甚至可能因專業資質提高了專業人員的數量,對證書掛靠人員的需求量增加。
企業資質的淡化,勢必會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的管理。當施工資質等級區分減弱,甲方挑選企業時,個人項目業績良好的建造師執業者將成為關鍵,這對建造師執業者是利好。但如果企業沒有足夠的建造師證書和項目經理,就接不到項目,接不到項目業績不夠就沒法升級資質。
整治建筑資質改革中的個人掛靠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加強監管:加大對建筑企業資質的審查力度,嚴格核實企業申報資質時提供的人員、業績等信息的真實性。
嚴格執法:對于發現的掛靠行為,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甚至吊銷資質證書等。
重視中標企業人員專業素質審核:避免中標單位與施工單位分離的情況,提升建筑行業的誠信水平。
明確法律責任: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已被司法實踐所接受,依據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五條和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五條的精神。
建筑資質改革后,個人掛靠存在諸多風險:
對于被掛靠企業:
行政法律風險: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依據《建筑法》第66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會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還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會被吊銷資質證書。同時,違法掛靠行為和處罰結果會在政府平臺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場準入。
民事責任風險:對掛靠人,因掛靠合同無效,掛靠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或對外責任承擔將均對掛靠人失去約束力;對發包人,就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分包或轉包承包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對材料設備供應商,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一般因構成表見代理,由被掛靠人承擔支付相關款項的直接責任;對農民工工資,依據相關規定,由被掛靠企業清償;對農民工工傷保險,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對于掛靠人:可能被認定為履行職務行為,在訴訟中往往難以認定掛靠人為實際施工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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