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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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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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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資質的證明。行政審批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辦學許可證即這一準予行為的證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辦學許可證有著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規避風險,合法合規辦學。沒有辦學許可證進行辦學屬于違規行為,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坐等分流周邊無證辦學機構的生源。合法合規的機構能夠吸引更多生源。
強勁運營實力體現,有利于招生。擁有辦學許可證可以向家長和學生展示機構的正規性和可靠性。
培訓行業準入必備前置。是進入教育培訓行業的必要條件。
商業合作敲門磚。在與其他企業或機構合作時,辦學許可證是重要的資質證明。
辦理辦學許可證需要克服諸多困難,例如:
中級以上職稱,五年教育管理經驗。一般職稱只有在公職學校才可以評出來,民辦機構往往難以滿足。
消防要求嚴格。需按規定配置應急燈、安全出口指示牌、指示燈、滅火器等基礎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也有嚴格的設置要求。
面積不得低于 300 平,租期不少于三年。對于大部分機構來說,找到符合要求的理想辦學場所較為困難。
高額的保證金。這對于資金短缺的小機構來說是較大的負擔。
主體證明是指能夠證明主體資格的相關文件或材料。主體資格證明的主體是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公訴機關和當事人。證明的相對人是具有審判權限的司法者。證明的目的是為了說服審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訴訟后果。證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證明的活動具有規范性,包括主體、對象、標準、手段、程序、時空、結果等方面。證明的過程具有對抗性。
在民事訴訟中,證明的種類包括:
從主體來看,主張可分為原告的主張、被告的主張、法官的主張、證人的主張等。
從內容來看,主張可分為事實主張和權益主張。事實主張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與案件有關的事情的真實情況所持的見解;權益主張是指訴訟當事人提出的有關自身權益的見解。
從判斷來看,主張可分為肯定性主張和否定性主張。肯定性主張是指肯定事物的存在或事物真實性的主張;否定性主張是指否認事物的存在或事物真實性的主張。
不同的證明種類在民事訴訟中有著不同的作用和要求,對于確定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在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實踐中,由于辦學許可證的取得對于辦學場所的面積、租賃期限以及消防合規的要求比較高,導致大量的辦學場所和教育機構無法取得辦學許可證。實踐中,大量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教育咨詢公司”和“教育科技公司”雖然并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但是其事實上招聘學生,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教育機構,其與學生或者學生家長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從當前的法律規定來看,與無許可證辦學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的效力相關法律規則可以為如下幾點:
教育機構超范圍經營,并不因此導致合同無效,但教育機構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幼兒園、學歷教育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證,K12 校外培訓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證,中外合作辦學必須審批。
《民辦教育促進法》已經刪除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從《民辦教育促進法》來看,在工商部門注冊的教育機構不存在例外的監管規則。
“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有助于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以及面向成年人開展文化教育、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是否需要取辦學許可證存在爭議。
在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區對于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教育機構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的效力認定有所不同。例如:
北京市法院對于培訓機構未取得資質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一般認定有效,但是對于從事學歷教育或者中外合作辦學的機構未取得資質辦學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認定為無效。
上海市法院傾向于認定無辦學許可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有效。
廣州市法院在特定案例中認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合同無效。
深圳市法院多數認定有效,但也有認定無效的案例。
不同行業對于主體證明的要求各不相同。在教育行業,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學校辦學的合法證件。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審批后頒發辦學許可證。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審批后頒發辦學許可證,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舉辦者持辦學許可證在同級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記手續時,登記的名稱、舉辦者、經營范圍、有效期等信息應與辦學許可證上載明的名稱、舉辦者、辦學內容、有效期等信息一致。
因全國各地政策略有差異,具體要求請在辦理前咨詢當地有關部門。在申請辦學資質前,需要先確定培訓學校性質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對于營利性機構,需要《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于非營利性機構,則需要《民辦非企業》。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特定類型的民辦學校審批后頒發辦學許可證。
辦學許可證為民辦學校辦學的合法證件,分正本、副本。民辦學校須將辦學許可證正本放置在主要辦學場所。
辦學許可證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啟用。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做好備案工作。
對于原已領取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進行全面檢查,符合條件的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對辦學許可證的填寫有明確要求,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辦學類型、批準文號、有效期、發證機關、編號等。
頒發辦學許可證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領導,制訂并完善有關的管理制度,保證工作順利進行。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還印發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對民辦學校的管理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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