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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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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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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勞務資質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合法的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并且分包只能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借用方還需要確保所借資質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必要的背景調查。
建筑勞務資質許可的辦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幾個主要步驟:
材料準備:根據要求準備好所有的申請材料,包括各種證明文件、申請表格、照片等。
網上提交申請:將準備好的材料掃描成電子版,按照要求填寫申請表格并提交相關材料。
初審與報送:主管部門在接收申請后,對申請勞務資質辦理的企業或單位進行資料核查,確保申請表內的每一項信息符合實際情況,不存在虛假信息。初步核驗信息后,需要把申請信息報送到省、市建設廳或者是行政主管部門,由專家或者是主管部門進行評審,如果涉及到水利、通信等特殊行業,還需要交由省水利、通信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審核與簽名:初審通過后,由省建設廳建筑管理處組織審核,需要經辦人提出意見,處務會議審核通過后,交由處領導簽名。
廳領導批準:所有審核材料需要廳領導批準,方可生效。
公示與領證:完成所有審批材料后,需要在省建設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相關部門會進行再一次的核實,確認異議是否屬實。如無異議,自材料提交至日算起,60天內會完成勞務資質的辦理,頒發證書。
在借用勞務資質時,有以下幾個重要的注意事項:
合法性與真實性:在借用資質之前,首要考慮的是所借資質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借用方應該仔細核查出租方的身份和相關證件,并進行必要的背景調查。如果出租方提供的資質存在任何疑問或問題,應該立即終止借用交易,以免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
合同約定與爭議解決:在進行借用資質交易時,雙方應該明確各自的權益和義務,并在合同中進行詳細約定。合同內容應涵蓋資質使用期限、費用支付、違約責任等方面。如果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
社保關系與費用承擔:借調安排下并未改變原有的勞動關系,即借出單位作為用人單位,仍應承擔社保的繳納義務。但社保費用的最終承擔主體可以協商確定,鑒于借調安排期間,借用員工將為借用單位提供服務,因此社保費用由借用單位最終承擔顯得更為合理。此種操作方式建議明確在員工借用協議中。
工傷責任與補償辦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在借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如雙方有約定,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福利待遇與員工管理:對于借調期間借用員工的福利待遇問題,法律未做過多限制,只要三方達成一致即可。在借調期間,借用員工需至借用單位的辦公場所提供勞動,為保順利、有序開展工作,無疑需要遵守借用單位的考勤等各項規章制度。
與借用勞務資質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以下
《民法典》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新建工司法解釋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院各審判庭權威觀點: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合同無效,有資質的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掛靠施工情形下,發包人善意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關于借用勞務資質的案例。例如,最高院四巡案例中,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又如,在一些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的解答中,對于借用資質的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處理方式也有明確規定。通常情況下,借用資質的施工人只有在出借資質人怠于履行權利時,才能提起代位權訴訟。但發包人明知借用資質事實存在的,借用資質的施工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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