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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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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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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存在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銷售食用農產品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主體的業態不同,可以劃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這三類。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便利店、超市、商場、超市、雜食店、食品貿易商和網絡食品銷售商等。經營者主要是銷售預包裝食品或者新鮮的水果、蔬菜等,不涉及食品的加工和制作,大多數辦理的是預包裝食品經營許可證。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微型餐飲、小型餐飲、中型餐飲、大型餐飲和特大型餐飲,以及普通餐飲等。這類經營者主要提供食品加工及制作服務,為消費者提供堂食或者外賣等。
食品經營許可證具有地域性,一般僅在其發放地的行政區域內有效。如果食品經營者需要在異地(即非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地)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通常需要向異地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進行相關的備案手續。這是為了確保食品經營者在不同地區都能符合當地的食品安全標準和監管要求。
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后果主要包括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法律責任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將面臨法律制裁。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10次局務會議通過,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的部署,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順應食品經營領域新發展,適應基層監管需求,解決企業相關政策困惑,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加強對食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總局還公布了《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對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進行了進一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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