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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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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借用資質,通常也被稱為“掛靠”,是指沒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的形式包括:掛靠、聯營、內部假承包、將包工頭聘為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等。例如,在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條中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司法實踐中有關工程掛靠施工的類型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兩種:1. “內部承包”形式的工程掛靠施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程借用資質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連帶賠償責任: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個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他責任:例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被借用企業的“非法所得”通常指收取的管理費。
在最高院四巡的案例中,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建設施工合同因違反“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規定導致無效,但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在另一個案例中,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發包人與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為防范工程借用資質責任,可采取以下措施:
嚴格審查:在招投標過程中,對投標人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
把控“選人”關:出借施工資質的企業要嚴格把控合作對象,避免因選人不當帶來風險。
遵守法律法規: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目前,關于工程借用資質責任的國際比較方面,相關的研究和具體規定相對較少。但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對于建筑工程領域的資質管理和責任規定也都較為嚴格,以確保工程質量和公共安全。例如,某些國家可能會對借用資質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包括高額罰款、吊銷相關企業或個人的從業資格等。由于各國的法律體系和建筑行業的具體情況存在差異,具體的規定和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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