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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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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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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醫用防疫物資出口資質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企業應具備進出口經營權,且營業執照有相關經營許可,如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等。
向外匯管理局取得開設外匯賬戶許可。
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對于出口的醫用防疫物資,如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等,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需按照不同情況提供相應的材料:
對于海關總署53號公告所列11類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通過單一窗口申報報關。新增法檢出口醫療物資無需實施產地檢驗,報關時無需出口電子底賬。企業需在報關單商品名稱欄填報用途,并注明是否醫用,檢測試劑需注明是否為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用。同一HS編碼下既有醫療物資又有非醫療物資的,應根據商品本身特征即生產制造標準,確定是否醫用。
對三部委“5號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續調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5類醫療物資,企業向海關報關時,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還須提供藥監部門出具的出口銷售證明。
對其他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向海關報關時,應當提供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承諾聲明。對無相關證明和承諾聲明的,海關將實施嚴密監管。
對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發貨人應當申請衛生檢疫審批,憑《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通過單一窗口報檢,經海關檢驗合格后,獲得電子底賬,報關時填寫電子底賬帳號。
辦理醫用防疫物資出口資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出口企業需要有進出口經營權,且營業執照有相關經營許可,比如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等。
向外匯管理局取得開設外匯賬戶許可。
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對于出口的特定醫用防疫物資,如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等,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要求。
非醫用口罩出口企業報關時,自4月26日起,須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確認產品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進口方接受所購產品質量標準且不用于醫用用途。
以下是與醫用防疫物資出口資質相關的一些政策法規: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20年第5號《關于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自4月1日起,對出口的特定醫療物資進行規范和管理。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對相關醫療物資的出口檢驗進行規定。
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進一步規范了防疫物資出口秩序,加強了質量監管。
目前可獲取的成功辦理醫用防疫物資出口資質的案例信息有限,但從相關政策的實施和監管情況來看,許多企業在遵循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成功辦理了出口資質,實現了醫用防疫物資的合規出口。例如,在商務部、海關總署、藥監局發布的5號公告實施后,一些企業按照要求準備相關材料,規范出口流程,成功將醫用防疫物資出口到有需求的國家和地區。
在辦理醫用防疫物資出口資質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企業應如實申報,確保外包裝與貨物實際屬性相符。
注意區分醫用和非醫用物資,避免誤報。從產品包裝和執行標準來判斷是醫用還是非醫用。以口罩為例,從外觀和包裝信息區分,帶過濾閥的口罩一般不會是醫用口罩。外包裝上帶有“醫用”或英文“surgical”“Medical”的,可判斷是醫用口罩。
對于認證標志,如CE、FDA、NIOSH等,并不是判定醫用的唯一依據,主要還是從包裝上的品名以及執行標準來判斷。
關注政策的動態變化,及時了解最新的出口醫療物資的政策和操作指南,保障出口的高效與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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