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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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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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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質租借是指企業將自身擁有的特定資質證書、許可證明等提供給其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使用,以使其能夠參與特定的商業活動或項目投標等。例如,在建筑行業中,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借用其他有資質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在其他行業中,也存在類似的情況,如沒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借用有資質企業的證書來開展業務。
企業資質租借存在諸多風險。
法律風險:借/出借資質均屬于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建筑法》等,這種行為可能導致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甚至會吊銷資質證書。
民事責任風險: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通常被認定為無效合同。若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出借方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于工程質量問題,出借方可能需要與借用方承擔連帶責任。
表見代理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即掛靠施工中存在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一為掛靠法律關系,一為建設工程相關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根據相關合同分別處理。掛靠法律關系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即使合同因違法而無效,但并不否定合同關系本身的特點即合同相對性,故二者的約定對合同外的人不產生法律影響。建設工程相關法律關系是掛靠人或被掛靠人基于掛靠涉及的施工事宜與第三人發生的法律關系。表見代理風險就發生在建設工程相關合同關系中。
根據《建筑法》第 66 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資質使用審批制度,明確資質使用的條件、范圍和流程。
對員工進行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使其明白資質租借的違法性和危害性。
定期對企業資質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
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與合作,及時了解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積極配合主管部門的監管工作。
以下是一些企業資質租借的案例分析。
在某建筑工程案例中,韓某強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與譚某義、劉某劍以建筑勞務公司的名義簽訂《工程勞務施工承包合同》,雙方均是借用企業資質簽訂合同,該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
在另一個案例中,黃某某將其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在某建設公司處,僅用于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年檢及投標使用,未向建設公司實際提供勞動、未接受建設公司管理,雙方未實際發生用工關系,形成的是“人證分離”的“資質租借”關系,該“資質租借”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對“掛證”期間黃某某主張存在勞動關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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