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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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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沒有資質導致工傷的處理較為復雜,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從事建筑安裝工作的轉包、承包方必須具備法人資質。若自然人從事承包工作,則視為具有法人資質的發包單位為自然人的用工主體。
在實際處理中,若建筑工程發包方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承包方,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點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確立了因工傷亡職工與承包單位之間推定形成擬制勞動關系的規則,即直接將違法。這意味著,即便承包方沒有資質,受傷職工也能獲得一定的保障。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中,南通六建公司作為建筑施工單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某,后李某某又將部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訴人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最終,張成兵在施工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
在建筑工地干活受傷的賠償標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劃分事故單位的復函》 (勞辦 (1997)6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包方或承攬方無經營證照,僅為個人 (或合伙)與出租方或發包方簽訂租賃 (或承包)合同,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原勞動部強調了從事承包方 (租賃方)的從業資質,沒有資質一律對傷亡人員依工傷事故處理。由發包方 (出租方)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同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制定。
在建筑工程中,如果存在違法分包、轉包或掛靠給無資質主體的情況,相關責任方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建筑法》第十三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等規定,從事建筑工程行業的法人主體應當具備一定的等級資質。合法分包,即發包人將工程分包給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此種情形下,發生工傷事故的,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承擔全部工傷責任,發包人一般無須承擔責任。
在違法分包、轉包或掛靠的情況下,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雇傭的施工隊員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當發生工傷時,分包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北京市 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甲公司將工程分包給無裝修資質的乙公司,乙公司又轉包給丙公司,丙公司再轉包給無資質的劉某,劉某雇傭的未某受傷,最終乙公司和丙公司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下為一些處理建筑無資質工傷的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中,南通六建公司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李某某,李某某又轉包給王某某,王某某招用的張成兵施工受傷被認定為工傷。
在另一起案例中,李某自建宅基地房屋,雇傭無資質的馬某,工人劉某受傷,引發責任糾紛。
還有案例顯示,自然人借用企業資質承包工程,受雇工人受傷,自然人與企業應對工人受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農民工兄弟在建筑工地因工傷(亡)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從訴訟程序看,勞動者既可以單獨起訴實際施工人,也可以將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列為共同被告。
從實體處理看,勞動者既可以要求實際施工人承擔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承擔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還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與實際工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案由來看,勞動者選擇請求建筑施工企業參照工傷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案由為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選擇按照雇傭關系直接向法院起訴招用其的包工頭,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案由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勞動者還可以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后,若應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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