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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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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資質借用合同,指的是沒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法》明令禁止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借用資質,即通常所稱的“掛靠”。對此,《最高院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等。
建筑公司資質借用合同存在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從民事法律責任的方面來看,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與借用資質的一方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質量是終身責任制,一旦出現樓房坍塌、橋梁倒塌等重大質量問題,都會引發建筑工程五方主體的責任追究,也不少見質量問題的刑事追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四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行政責任方面,《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中的處罰規定: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關于建筑公司資質借用合同的案例。例如,最高院四巡案例表明: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另外,實際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發包人請求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對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簽訂合同時明知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的,應當由其對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發包人在合同簽訂后得知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的,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否則由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2017 年)》中就有相關規定。
為防范建筑公司資質借用合同糾紛,《建筑法》的相關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在處理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企業承攬工程時,應區分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發包人因建設工程質量單獨起訴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 (被掛靠人)或者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 (掛靠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用資質的掛靠人或者被掛靠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借用資質的掛靠人對發包人和被掛靠方提起共同訴訟或者單獨對發包人提起訴訟主張欠付工程價款的,應當追加被掛靠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
同時,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民法典》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已被司法實踐所接受,依據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五條和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通常情況下,建筑公司資質借用合同是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如果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例如,最高院四巡案例的裁判要點指出:建設施工合同因違反“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規定導致無效,但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主體向發包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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