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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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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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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轉讓建筑資質變更主要包含以下流程:
準備相關材料,包括《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按章程規定提交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載明修改日期,法定代表人簽字及公司蓋章)、對應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
登錄省建筑業企業網上快報系統/企業資質管理系統/資質證書變更/填寫變更事項并確定變更,完成網上申請、數據上傳。
區縣建管部門審核簽字。
市建管處審核。
省核準企業的名稱變更到省建管局審核辦理;部核準企業變更到省建管局審核辦理。
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審核表。
提供《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準備原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提交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提供企業章程復印件(含原企業和新企業)。
變更申請材料分為通用材料和專用材料兩類。
(一)通用材料
《建筑業企業資質變更申請書》。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二)專用材料
企業名稱變更
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決議或者文件復印件。
企業原章程和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以企業新名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新名稱企業關于企業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以及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職稱證書(或者工作簡歷)、聘用(任)合同復印件。
新名稱企業關于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以及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職稱證書、聘用(任)合同復印件和工作簡歷。
資質標準有建造師要求的,需提供已變更注冊到新名稱企業且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建造師執業注冊證書(含變更頁)復印件或者省執業注冊中心出具的變更注冊證明。
法定代表人變更
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決議或者任職文件復印件。
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職稱證書復印件。
屬于通過股權出資轉讓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還應當提供股權出資轉讓協議(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以及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關于股權轉讓和注冊資本專項審計報告復印件。
企業負責人變更
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企業負責人變更的決議或者任職文件復印件。
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企業負責人身份證、聘用(任)合同和職稱證書(或者工作簡歷)復印件。
技術負責人變更
企業關于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
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職稱證書、聘用(任)合同復印件和工作簡歷。
技術負責人近一個月養老保險證明復印件。
企業住所地址變更
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住所地址變更的決議或者文件復印件。
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新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注冊資本變更
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注冊資本變更的決議或文件復印件。
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其中企業減資的,還需提供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金審計報告。
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變更
只需提供通用材料。
跨區域工商注冊地變更
企業原工商注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跨省的需提供省級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原件。
新工商注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原件。
變更前原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復印件。
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工商注冊地變更的決議或文件復印件。
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復印件。
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法定代表人任職決議或者文件、身份證、職稱證書復印件。
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企業負責人任職決議或者文件復印件,以及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職稱證書(或者工作簡歷)、聘用(任)合同復印件。
企業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身份證、職稱證書、聘用(任)合同、近一個月養老保險證明復印件和工作簡歷。
按照資質標準要求的注冊建造師的身份證、已變更注冊到新名稱企業的注冊證書(含變更頁)復印件。
按照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近一個月養老保險證明復印件,其中,特殊專業技術人員還應提供相應證書復印件及反映專業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后相應資質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企業改制方案和批復文件復印件(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資產、人員等分割情況)。
新企業章程復印件。
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其余材料同跨區域工商注冊地變更材料(6)—(11)。
企業在進行轉讓建筑資質變更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建筑資質轉讓相當于收購一家建筑企業,建筑資質證書不能單獨轉讓,它和公司是一體的。因此,在辦理轉讓時,一定要檢查轉讓企業的信息,如是否合法經營、是否在經營中受到過處罰、在工商局的檔案中是否有不良的記錄,防止接手之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年檢是國家檢查企業經營情況的重要手段,每年都會在固定的時間內參與年檢,相關部門要進行檢查的。如果企業沒有參與年檢,會被記錄在工商局的檔案中,對企業的信用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還可能會面臨處罰。因此,企業在辦理建筑資質變更時,一定要查看公司是否按要求參加年檢了。
建筑企業辦理建筑資質并不容易,需要投入大量財力、人力和物力,所以企業沒有特殊原因不會進行建筑資質轉讓。因此,受讓企業在接手轉讓企業時,就要注意轉讓企業是否存在債務情況,如面臨巨額債務。所以建筑企業進建筑資質轉讓前,要對轉讓企業進行先行調查,然后在轉讓合同中做出說明,明確告知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查看公司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件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有效期非常重要,比如資質證書,如果已經超過有效期,就需要重新辦理,這樣太過麻煩,對受讓方來說可能造成損失。查看各類人員證書是否齊全,如果人員不到位,收購資質以后,還需要自己花費成本去配人。
建筑資質轉讓涉及到公司變更,辦理建筑資質轉讓時需要將公司一并進行轉讓。而公司變更涉及到公司股權變更,股權變更需要向稅務進行納稅申報。納稅申報包括: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印花稅的比較的費用,而其他兩種只有建筑資質轉讓才涉及。因此,建筑企業進建筑資質轉讓前,一定要向稅務進行納稅申報。
建筑資質轉讓即是辦理公司變更,而公司變更涉及很多方面。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企業需要先到工商部門辦理法人變更,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到銀行變更對公賬戶,到稅務機關做變更登記。
通過辦理好變更的營業執照辦理建筑資質變更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企業轉讓建筑資質變更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規:
根據《建筑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凈資產和注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有關具體申報材料和程序按照《關于建設部批準的建設工程企業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和增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函375號)等要求辦理。
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
企業新設合并,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合并后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后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
企業跨省變更,即企業申請辦理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并按規定申請重新核定。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以下是一個企業轉讓建筑資質變更的案例:
中金公司(受讓方乙方)與堯鄉公司(轉讓方甲方)、彭玉征(丙方)簽訂《資質平移與股權收購協議書》,約定堯鄉公司先設立子公司并向子公司轉移建筑施工資質,再由中金公司收購子公司股權從而完成建筑施工資質的轉移。蘇州中院認為,建筑施工企業采取倒賣、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施工資質,規避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條件的管理,不僅嚴重影響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勢必還將危害建筑工程質量,危及社會公共利益,應當給予否定性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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