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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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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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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綠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申請人將申請材料交給林業窗口工作人員。
林業窗口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當面填寫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書。
當場核發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
需要注意的是,辦理“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統一使用《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2);辦理生產經營備案的,統一使用《林草種子生產經營備案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
申請綠葉生產經營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具有與林草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以及繁殖條件;從事苗木生產的,應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
具有與林草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具有林草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的書面申請。申請者應當提交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和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情況說明。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損壞、遺失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發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將已損壞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或者補發的決定。
為加強對綠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監管,主要有以下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對生產經營者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立卷、歸檔,實行動態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開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情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制度執行情況;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質量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對納入告知承諾制的事項不得實行全覆蓋檢查,因此,對相關企業納入“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進行監管。
與綠葉生產經營許可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0號)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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