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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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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旨在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明確了印刷業經營者的范圍,包括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專項排版、制版、裝訂企業或者單位。
對不同類型印刷業務的經營者規定了相應的資格條件。例如,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要有企業的名稱、章程;有確定的業務范圍;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設備,具備 2 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自動對開膠印印刷設備;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強調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印刷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方式和流程因地區而異。一般來說,企業申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在申請過程中,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如具備企業的名稱、章程;有確定的業務范圍;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審批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申請,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在變更方面,如果印刷業經營者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化,如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等,需要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在延續方面,印刷經營許可證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前需要按照規定申請延續。具體的變更和延續要求及流程,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違反印刷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行為將受到相應的處罰。例如:
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 1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 1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 1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印刷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進行了多次修訂。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全國范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在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中,《印刷經營許可證》位列其中,屬實行告知承諾 37 項中。
2021 年 4 月 29 日,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公開征求《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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