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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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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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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別人資質施工存在諸多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施工合同無效: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系無效合同,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
工程質量連帶責任: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責任制,一旦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可要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常見的樓房坍塌、橋梁倒塌等重大質量事故,都會引發責任追究,甚至涉及刑事追責。
債務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往往會以被借用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大量合同,產生債務糾紛時,法院通常判決被借用企業承擔給付責任。比如掛靠單位拖欠民工工資、材料款,工程出現質量、工期等重大問題,工地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掛靠人失聯等情況。
勞動用工風險: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一旦出現工傷、勞動爭議,被借用企業就要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經濟風險:被借用企業的“非法所得”即收取的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因開票涉及稅務經濟法律風險。
實際施工人與發包方勾結風險: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方互相勾結,損害出借資質的掛靠方利益,這種情況高發且難以應對。
以下是一些關于借用別人資質施工的案例:
最高院四巡案例表明,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在全國法院的審理工程借用資質(掛靠)糾紛司法觀點中,發包人知曉并認可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施工,能夠認定發包人實際與實際施工人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實際施工人要求發包人直接承擔工程價款支付責任的,應予支持。
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中,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張某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包工程并將部分工程違法分包給范某,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吳某和A建設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為防范借用別人資質施工帶來的風險,可采取以下措施:
嚴格篩選掛靠人:對掛靠人(實際施工人)的資信進行審查,盡量選擇信譽好、實力強、有良好合作經歷的掛靠人作為內部承包人。
綜合認定借用資質行為: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多種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如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等關系。
借用別人資質施工會面臨相應的處罰,具體如下:
對“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借資質供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或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該工程項目有中標單位或已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以項目中標合同金額作為工程合同價款;沒有中標單位,也未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可以招標投標中最高投標限價或招標控制價作為參照。
例如,重慶市住建委對在投標活動中存在出借資質違法行為的4家企業開出了頂格處罰,決定這4家企業的入渝信息,自通報印發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上述四家企業的入渝信息報送。
在建筑工程領域,總承包單位出借資質(俗稱掛靠)收取管理費的現象較為常見,但這種模式無論對于出借方還是借用方都存在巨大風險。
從民事法律責任方面,出借資質可能導致施工合同無效、承擔工程質量連帶責任、債務糾紛責任、勞動用工風險、稅務經濟風險以及面臨實際施工人與發包方勾結的風險。
從行政法律責任方面,出借資質的行為屬于違法經營,會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甚至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相關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還會被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從刑事法律責任方面,情況嚴重時可能觸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和責任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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