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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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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同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最高院四巡案例: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主體向發包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案件信息:審理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審理程序為二審程序,案號為(2020)最高法民終1269號,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裁判日期為2021-2-4。
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為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為獲嘉縣嵐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為黃某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規定導致無效,但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主體向發包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應當參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關于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來評價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不應當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有權請求相對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參照合同有關規定要求賠償損失。
發包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嚴格審查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確保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承包方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在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情況下,不承攬建設工程。
建筑行業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建筑企業資質的監管和審查,及時查處違規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
加強對建筑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其法律意識和合規意識,避免因無知而違反建筑資質規定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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