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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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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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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借用資質承包工程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無效。
合同無效風險:借用資質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這意味著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的權利義務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連帶賠償責任: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管理費不受保護: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資質合同均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前述合同關于實際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資質的企業支付管理費的約定,應為無效。實踐中,此類管理費實質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對建設工程施工進行管理的對價,而是一種通過轉包、違法分包和出借資質違法套取利益的行為,不受司法保護。
掛靠施工情形:掛靠施工情形下,發包人善意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如果發包人不知道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真實承包人就是被掛靠人,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約束發包人和被掛靠人,該合同并不僅因存在掛靠關系而無效。被掛靠人將所承包工程交由掛靠人施工的行為系轉包行為,轉包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如果發包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掛靠事實,發包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均知道系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則該行為屬于隱藏行為,合同無效。
以下為一些成功的合伙借用資質承包工程案例:
在最高院的案例中,余某、孟某借用資質簽分包協議無效,但為實際施工人。付某、譚某、姚某三人合伙經營工程,應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七冶某公司非合同當事人,不擔責。法院認定尚欠工程款無誤,雙某公司。
最高院四巡案例中,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要避免合伙借用資質承包工程中的糾紛,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明確合同條款:在合伙協議中,應詳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承擔、利潤分配、工程款支付方式等重要條款,避免因約定不明導致糾紛。
保留相關證據: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各方應注意保留與工程相關的各類證據,如施工資料、工程款支付憑證、溝通記錄等,以備在發生糾紛時能夠證明自己的主張。
合法合規經營: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進行借用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從根本上降低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建立良好溝通機制:合伙各方應保持及時、有效的溝通,對于工程中的問題和分歧,及時協商解決,避免矛盾積累和激化。
目前,國家住建行政部門雖然對借用資質仍然嚴厲打擊,但是借用資質承包工程的現象仍然非常突出。借用資質的常見情形包括掛靠、聯營、內部假承包、將包工頭聘為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等。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存在兩個合同,即建設單位與出借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的《承包合同》或《內部承包合同》,導致在工程款主張等方面容易產生糾紛。同時,對于借用資質行為的判斷和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多個方面,如實際施工人是否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是否為施工機械設備的所有人或租借人、是否與建筑工人形成雇傭關系、是否為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是否為工程利潤的獲得者、是否向名義承包人交納管理費等。
相關部門對于合伙借用資質承包工程采取了一系列監管措施:
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定。例如,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按不同情形處理。若發包人明知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而未提出異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實際施工人可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應追加被掛靠人為第三人。若發包人對借用資質不知情,出借資質方怠于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實際施工人可參照相關司法解釋行使代位權,人民法院也應追加被掛靠人為第三人。
對于具體的案例,如余某、孟某系借用寶某公司的資質與七冶某公司某商貿城二期場平項目部簽訂《分包協議書》,法院會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和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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